核心提示:南昌市实施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交通干线有27条,监测点95个,监测路段总长为67.5公里。监测结果显示,在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下降的同时,去年全市平均车流量也比2007年下降8.7%,多年来车流量首次出现下降。
南昌市环保局近日公布了2008年市区道路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结果,去年该市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为69.8分贝,比2007年下降0.1分贝,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噪声控制标准。
南昌市实施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的交通干线有27条,监测点合计95个,监测路段总长为67500米。监测数据显示,在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下降的同时,去年全市平均车流量也比2007年下降8.7%,多年来车流量首次出现下降。
据悉,南昌市道路交通噪声及车流量下降,主要原因是城市路网结构不断完善,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的添置,也有利于交通干道车辆合理分流及车辆顺畅行驶。
链接:《南昌市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
第四条 机动车安装警笛、警报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桃苑乡、湖坊乡、塘山乡范围内,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禁止客运车辆使用喇叭招揽乘客;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除消防车可以使用警报器外,其他车辆只准使用标志灯具。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音量超过标准的喇叭和擅自安装的警笛、警报器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发〖199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