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具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历与业绩,在设备、人员、安全、质量保证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圆满完成本工程的能力,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3.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有效;
3.1.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
3.1.3 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1.4 具有 ISO 系列质量、环境、健康管理体系,且认证在有效期内;
3.1.5 申请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类似工程业绩;
3.1.6 项目负责人资格: ①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专业市政、建筑、机电安装均可),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②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下具有1项以上(含1项)类似工程施工管理经验;③为申请人在职正式员工,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3.1.7 安全总监资格: ① 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 ; ② 为申请人在职正式员工,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职务;
3.1.8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注:
类似工程:指轨道交通工程或道路工程的
声屏障施工工程业绩,且能提供同一工程的(合同协议书 +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合同协议书 + 业主开具的完工证明),且上述证明材料能反映出类似工程所要求所有要素 。
3.2 特别说明:
3.2.1 凡投资参股、代建、管理或者为本工程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本工程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即使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其投标申请将被拒绝;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5 招标人视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投入的所有人员、机械、设备、仪器为承诺内容,通过资格预审后,申请人均不得变更;如在投标过程中,出现项目负责人因无法到位而变更的情况,招标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