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一份城市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且排在前十名的城市分别是:济南、烟台、银川、西宁、合肥、秦皇岛、宁波、乌鲁木齐、沈阳和桂林。
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的一份城市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且排在前十名的城市分别是:济南、烟台、银川、西宁、合肥、秦皇岛、宁波、乌鲁木齐、沈阳和桂林。
这份报告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分别对全国52个国控城市的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噪声质量进行详细监测得出的。总体上看,中国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大部分处于好和较好水平,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处于较好和轻度污染状态。
【知识链接】山东省交通噪声污染防治[1]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
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 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
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 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参考:[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