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户状告城铁噪声扰民 看公民“安静权”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千龙网 作者:踏雪痕 日期:2009-7-1 8:14:49   [ 打印本文 ]
核心提示:【声屏障信息门户网】编者语:在国内,因噪声扰民而打官司的案例已不是少数,此次城铁扰民案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推动全民安静权益意识的提升,以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安静权益不受侵犯的勇气和信心,这些将有助于提升相关建设单位的环保意思,特别是保护声环境的环保意思,以及推动噪声治理行业的大发展。

  北京城铁13号线旁光熙家园的十户将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按每天100元补偿。北京市朝阳区法院6月26日表示已受理此案。(6月27日《新京报》)
 
  因为开发商与城铁公司未对13号线两侧采取降噪措施,居民室内噪声超标,形成噪声污染。住户把开发商与城铁公司告上法庭,提出每日百元的补偿额。每日索赔百元,不是狮子大开口吗?对此,有网友认为,城铁属于公共交通项目,城铁造成噪声污染在所难免。再有,如果城铁沿线居民都来要求补偿,怎么办?表面上看,这是一桩普通民事纠纷,但是在我看来,其中蕴涵的公民安静权利不可小视。居民因噪声污染向开发商与城铁公司提出索赔,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市建设活动日渐频繁,娱乐生活更加丰富。各种生活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商业噪声已经开始妨碍人们工作、学习,扰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睡眠质量,给人们造成精神压力、带来心理负担。噪声污染俨然成了社会公害。

  笔者对噪声污染也有切身体会。然而噪声受害者诉求无门,环保部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治理噪声污染也显得力不从心:噪声污染不易调查、取证,由于没有相关的噪声超标处罚细则,缺乏刚性约束机制与强制执行力。环保部门处理这类事情比较棘手。目前对噪声的认识多停留在道德舆论谴责的层面。因为违规成本太低,难以有效根治噪声污染的“顽症”,居民遭受噪声污染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噪声污染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我所知,不少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噪音污染的防控。如瑞士规定:晚上十点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星期日不准使用割草机。新加坡对噪音污染环境,影响公众生活有严格的规定,违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制裁。虽然我国《治安处罚法》第58条规定“制造噪音扰民干扰正常生活”,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但该法规定的噪声是专指社会生活噪声,而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都不是该法规定的范围。

  既然《治安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住户为何有底气把开发商与城铁公司告上法庭呢?难道他们不怕承担败诉损失吗?依我看,这除了说明住户不堪噪声污染困扰外,根本原因在于北京市居民的安静权利有法可依。北京早在2006年底就出台了专门保护公民安静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该《办法》含盖了社会生活噪音、工业噪音、建筑工地噪音、交通运输噪音方方面面的环境噪声。对噪音超标后应否罚款和罚款数额、赔偿数额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因为北京市有详细的地方安静法规做后盾,住户才有底气向开发商与城铁公司“天价”索赔。

  所以,我认为,住户因交通运输噪声向开发商与城铁公司索赔,彰显了公民安静权意识,值得肯定。笔者期待,更多公民拿起法律武器主张安静权利,也期待有更多地方为公众安静权专门立法,通过法规的形式完善噪声治理的瓶颈,为环保部门执法,为公民维权,提供可操作的依据与法规保障,让噪声制造者基于违规成本考虑不敢轻易制造噪声,或者说为噪声污染埋单。

  当然,要切实保护公民的安静权,除了立法以外,还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并且对公众加强宣传、引导,让安静法规深入人心,有力促进噪音治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营造出重视安静权利的舆论氛围。最终实现由公众主张噪声补偿向减少噪声污染的转变。
 
  【声屏障信息门户网】编者语:在国内,因噪声扰民而打官司的案例已不是少数,此次城铁扰民案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助于推动全民安静权益意识的提升,以及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安静权益不受侵犯的勇气和信心,这些将有助于提升相关建设单位的环保意思,特别是保护声环境的环保意思,以及推动噪声治理行业的大发展。
 

标签:住户 状告 城铁噪声 公民 安静权 噪声污染 降噪措施 噪声超标 顶部

上一篇:武汉铁路、轨道交通项目等未来5年总投资达3390亿元
下一篇:欧洲居民因城市交通噪音污染而伤透脑筋
声屏障信息门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sooooob.cn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www.sooooob.cn"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www.sooooob.cn"。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18695712058 或 cnasc@qq.com 龚先生)。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 2009-2023 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版权所有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会员条款
商务合作:18695712058 龚先生 | 中国最专业的交通噪声综合治理门户网
福州音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 闽ICP备09000716号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