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该院通过对审理审结的环境污染案件调研发现,受害人胜诉不足三成。
案例 先有城铁后建房 业主承担噪音风险
因不堪13号线城铁的轰鸣噪音,朝阳区光熙家园的业主王先生将城铁公司及开发商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上诉。
王先生说,2008年1月,他入住光熙家园小区紧邻城铁13号线的9号楼。由于每天早晨5时至晚上12时,每隔几分钟就会驶过一趟列车,噪音严重地影响了他家的正常生活。
“看沙盘时,开发商承诺会设置隔音屏障。但入住后才发现,隔音屏障远离轨道,上方弯曲度不足,不能有效隔离噪音。”王先生称。
此后,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对城铁运行噪声影响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夜间卧室内噪声超标,构成噪音污染。
王先生要求开发商改造屏障,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5.6万余元。
开发商辩称,该公司设置了隔声屏障,封闭阳台、安装双层隔声玻璃以减轻室内噪声,履行了防噪义务。业主购房时城铁已经通车,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后果。
城铁公司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先有路、后有房的,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防噪、降噪义务。王先生选择在此购房,就应对已有噪声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噪音超标,但开发商已采取降噪措施,故驳回王先生的诉求。
二中院审理后驳回王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数字 噪音污染纠纷案 原告胜诉不足三成
据统计,二中院近三年共审结环境污染责任侵权案件25件,噪音污染纠纷占八成。噪音污染大多因房产开发设计不合理、邻近城市主干道或者地面交通轨道造成。上述案件中,只有不到三成案件认定污染责任成立,起诉者的胜诉率不高。
法官指出,环境污染案中,需要原告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与此同时,当事人还面临鉴定成本高、鉴定时间长、有些领域无法鉴定等难题。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实际损害及其严重程度,导致原告胜诉难。
建议 噪音污染发生时及时固定证据
二中院法官李凤凤表示,因噪声、大气污染等具有间歇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者在污染行为发生时须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证明污染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到庭参加诉讼,辅助法官认定事实。当事人还可借力公益诉讼。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把污染环境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受者人借力于环境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能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