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条例为破除垄断开道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东方早报 日期:2012-6-25 10:05:51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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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铁路安全条例为破除垄断开道,长期以来,中国的铁路不仅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同时也肩负着国家战略责任;6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强调不得压缩工期降低质量,确立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据东方早报6月25日讯 铁路作为我国交通运输中的大动脉,其经济和战略地位极其重要。

长期以来,中国的铁路不仅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同时也肩负着国家战略责任。由此,铁路行业也是中国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政企合一。一方面铁路运输自己没有定价权,要由上级部门说了算;另一方面铁路是一个十分封闭的行业,从产品制造、施工、运营管理到验收评判都是在一个圈子里,其他人要进来难得很。

这种体制下的铁路行业,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差距越来越大,严重制约着我国铁路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满足铁路对我国国家战略需求保障的前提下,我国提出了铁路行业体制改革的任务,这是与我国铁路行业发展、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的。

铁路作为一种大运量、高密度、高速度的交通工具,其运输安全保障是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2011年的“7·23”动车追尾事件,深深印在我们每一个中国人脑海里。铁路行业的健康发展、铁路体制的改革,也是当前我国铁路事业的重大事情。

《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是在这一大环境下推出的。6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强调不得压缩工期降低质量,确立了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相比2005年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推出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更大程度体现出权益和责任的结合,不仅要求社会为铁路的安全承担义务,也要求铁路各行业对铁路运输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在要求别人的同时,也对自己提出要求,体现出了发展和进步。

该条例涉及面也更为广泛,尤其是对近年来铁路行业在建设和产品生产中的自我保护、各种违规和缺乏公众监督导致影响铁路安全的种种现象制订了防范措施。这有助于铁路产业逐步走向公开公正,为实现政企分开打下了基础。

本条例另一大特色就是对当前铁路建设工程中的一些主要弊端,例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明确了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造成降低工程质量隐患的后果,这对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有重大意义。另外,也提出了针对高速铁路安全的一些规定,适应了我国近年来高速铁路发展的需要。

但是,《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我国铁路行业的政企界限仍然不是非常清晰,铁道部仍然是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在铁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中,铁道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在这样的体制下,怎样让民众相信《铁路安全条例》这样的法规能够得到充分贯彻执行,还需要政府部门的思考。相信随着铁道部的改革不断推进,许多法规及执行也会越来越完善。

保障铁路安全,是需要全体国民共同努力的工作。铁路安全是广大老百姓、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尤其是铁路行业的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责任;铁路安全不仅是铁路运输安全,也是铁路整个体系的安全。铁路安全责任的含义,不仅是国民对铁路安全承担的责任,也应包含铁路运输对铁路沿线的居民、企业和财产承担的安全责任。

在清晰界定这些责任方面,《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存在不足。

另外,长期以来,铁路行业在行业垄断环境下,形成了高度自我封闭的天地,每当铁路外的行业进入铁路内的时候,都会以安全的理由给予阻挡,《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应成为这种现象的挡箭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当中,相比2005年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确实有了较大提高,但有些方面还需更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者:罗雁云  作者系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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