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法整治噪声污染机动车噪声检测列入初检年检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法制网 日期:2011-7-18 17:29:51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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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加强治理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噪声污染,解决城市噪音扰民现象,深圳将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针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日益增加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噪声防护距离,以及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和隔声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法制网2011年07月17日讯 为加强治理城市管理中的环境噪声污染,解决城市噪音扰民现象,深圳将全面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正在审议中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分门别类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形式予以规范,噪声污染最高将罚款5万元。

对不同噪音有针对性管理

深圳市1993年颁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目前已显得滞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形式未被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此次的修订草案则根据不同的噪声类型,分别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进行了专章规定,结合他们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具体的防范管理措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薇认为:“原来的条例主要适用于工业、建筑等噪声污染的防治,一些新类型、新形式噪声如社会反映强烈的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低频等噪声未予以规范。此外,原噪声条例对污染源采取点源治理的方式,实践证明既不经济,也不合理,且控制着重在末端治理,必须予以全面修订。”

商业活动禁止用高音喇叭

针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日益增加的问题,修订草案在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设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噪声防护距离,以及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和隔声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提出,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将禁止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在室外安装使用大功率音响器材,禁止对外播放音乐、广告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或2万元罚款,并没收相关设备。而在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噪声的,将处以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所安装使用的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产生噪声的,必须配置有效的防治设施,否则最高也将处以5万元罚款。

限制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修订草案明确,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在特殊时期,如高考、中考等,环保部门可以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修订草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三种情形除外: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和其他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规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抢修、抢险、应急作业。属于第一种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提出申请,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超时施工证明后,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

此外,机动车噪声也列入管制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辆的噪声检测列入机动车辆初检、年检。对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设置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告。在禁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鸣喇叭;在非禁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长鸣喇叭。

来源:法制网 本报记者:游春亮


标签: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噪声类型 机动车噪声 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交通运输噪声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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