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为妥善解决日益严重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问题,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以城市道路为例,根据我国2008年声环境质量报告,在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中,各功能区按监测点次统计达标情况,4类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昼间达标率为83.0%,夜间达标率仅为50.1%,夜间有一半的监测点次不达标,反映了我国城市道路噪声污染的严重性。铁路、高速公路等的噪声污染状况同样不容乐观,随着交通运量的增加,以及线路由城市向乡村延伸,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对沿线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近年来,人们环境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交通噪声污染投诉呈快速增长趋势。
分析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地面交通设施已经存在或者已有规划,在其邻近区域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由于规划布局不合理,未预留必要的防噪声距离,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投入使用后出现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其责任主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这违反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的规定。
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则是由于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是运行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除新建地面交通设施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外,一些地面交通设施投入运行后随着车流量的增加,或运行参数的改变(如铁路提速),还可能产生新的噪声污染问题。
为妥善解决日益严重的地面
交通噪声污染问题,需要理清管理思路,同时配合各种技术措施的实施,认真加以解决。为此,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