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噪声扰民案开庭 降噪责任主体成焦点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曹俊 日期:2009-8-11 7:51:32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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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北京报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北京市地铁13号线噪声扰民案件(本报曾分别于5月14日和7月7日进行过报道)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家住北京地铁13号线旁光熙家园的王先生等原告在诉状中称,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作为光熙家园的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使购房者居住环境不受影响。

  原告要求,阳光城应立即对地铁13号线轨道两侧进行改造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铁公司)应予以协助,使沿线室内状况符合室内噪声环境标准;两公司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共55900元,并支付业主前期的噪声检测费6500元。

  第一被告阳光城认为,其开发的房子本身并非噪声源,不应作为被告主体;原告无法证明房屋对其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无法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失,故被告的索赔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阳光城还认为,房地产的开发和建设均依照相关法律开展,均经过了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许可;房屋在建设中采取了设置封闭阳台和双层玻璃等措施以降低室内噪声,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在购房时应知道房屋紧邻地铁13号线,本应预见到会产生噪声。

  第二被告城铁公司认为,地铁13号线于1999年立项,2003年投入试运行,并于2005年经过了原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验收,是经政府审批验收的合法项目。光熙家园于2006年开工,其在选址、建设和房屋销售时,均应知晓地铁13号线的存在并应预见到其运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他们认为,自身无主观过错,无客观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使需承担部分责任,也应该由地铁13号线的运营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庭审进展。

 

  专家视点 后审批一方应担责

  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国宁。

  张国宁说,我国《声环境质量标准》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一定距离之内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并配套有明确的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对于4类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其户外环境噪声应执行昼间70dB(A)、夜间55dB(A)的标准。

  据张国宁介绍,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张国宁认为,有关责任问题应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审批时间在后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的责任,保证户外环境满足标准要求。

标签:北京地铁 噪声扰民案 开庭 降噪 责任主体 焦点 光熙家园 阳光城 地铁13号线 降噪措施 城铁公司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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