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日报8月5日讯 2010年6月,李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发现房屋相邻一立交桥,交通运输噪音超标。该立交桥在涉案商品房建成前几年就已存在。后李某要求退房未果,遂以开发商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卢列律师认为,立交桥在涉案房屋建成前已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情况下,李某诉称的噪音污染并非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致,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隔音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措施。”
据此,政府及道路建设单位及开发商有义务采取建设绿化带降噪林、安装中空玻璃和新风系统等措施对噪音进行综合治理。
综上所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但是开发商应采取一些防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法院判决正确。
(来源:大洋网-番禺日报 记者:李秀政 通讯员:伍颖颖 2011年08月05日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