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战军 陈勇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保护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人类从环境中获取的食物、资源、能源与排入环境中的废物必然不断增加,不断接近和突破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的瓶颈,并引发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虽然自古有之,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由于公害事件频繁发生,才在发达国家掀起了反污染运动,从此环境污染与破坏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重大问题。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保护工作提上了世界各国的议事日程。
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我国就提出了“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等环境保护32字方针。 1979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奠定了我国环境立法工作的基础。三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规章100多个,环境标准400多个,地方发布的环境法规和规章有 900多个。我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省政府还出台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一批环境保护规章。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了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但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国家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在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和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三个3年行动计划中,配套完善了40多个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中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区域限批等措施在推动当前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开始了我省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开创环境保护“三个转变”的标志性事件是2006年底开展洞庭湖造纸企业污染整治,这一行动中,我省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并制定了高于国家纸浆造纸企业产能标准,拟定了洞庭湖区造纸产业发展规划,这使得我省在顺利关闭湖区234家造纸企业,实现洞庭湖水质全面达标后,又顺势开展我省非湖地区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关闭各类小造纸企业761家。
2007年底,我省抓住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获批并被赋予“先行先试”权力的契机,进行了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改革,开展了“污染责任险”和“绿色信贷”等制度创新,大大推动了三个3年行动计划的实施。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我省提前一年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0年底可实现139个城市污水处理厂竣工运行,新增日处理能力387万立方米,累计铺设主次干管3994公里;在省委书记周强提出的“将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的伟大梦想的驱动下,湘江流域8市上下齐心,对58家落后产能企业实施淘汰退出,对11家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整体搬迁,对384家造纸企业污染实施整治,对郴州市4大矿区198家小矿山实施整治和整合。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努力,环境保护在促进我省“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抓手作用,同时推进了全省环境质量的整体提高,过去5年来,我省主要江河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提高了17%,城市空气质量提高了2%,空气达标城市从7个提高到12个。
过去几年我省通过严格的环境执法,并适时出台了一批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对推动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省也充分认识到,由于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较多,环境保护的任务还很艰巨,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的全面进展,永葆“天蓝、水碧、山青”的美好环境,必须坚持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依法制省”的目标,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环保普法宣传,提高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和企业决策层的环境保护国策意识和法律意识。三是要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有计划地解决我省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