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声环境污染防治
5.2.1 声环境噪声标准距公路中心线200m范围内的一般声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中的4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等应符合2类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应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列出的环境噪声级超标5dB的敏感点作补充工程调查,进行声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计,提出实施方案。
5.2.3 应根据敏感点的性质、位置、规模、当地条件及工程特点,确定防治对策,可考虑下列措施防治交通噪声:
——调整公路线位;
——堆筑工程弃方;
——建筑物设置隔声设施;
——建造声屏障;
——栽植绿化林带;
——调整临噪声源一侧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对所选用的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应进行工程与环境费用效益分析,综合经济比较后确定。
5.2.4 堆筑工程弃方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4.1 应对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注重与景观协调。
5.2.4.2 工程弃方堆筑高度、长度可参照本规范第5.2.6.3款的规定设计,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土质条件、地形、地物确定,堆筑体应压实,保证稳定。
5.2.4.3 采用建筑垃圾或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堆筑时应用土壤包覆,不得外露,并及时绿化。
5.2.4.4 堆筑体表面应绿化,有条件时应在其表面及周围作美化栽植。
5.2.5 建造隔声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 敏感点规模较小或为高层建筑时,可设置隔声设施降低室内噪声。
5.2.5.2 隔声设施可采用封闭阳台、设置双层窗、封闭外走廊等,必要时亦可加设外墙。
5.2.5.3 隔声设施的隔声设计可参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nJ 118—88)的有关规定。
5.2.6 建造声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 当公路距敏感点较近、用地受限且环境噪声超标5dB以上时,可采用声屏障。
5.2.6.2 声屏障应设在靠近声源处,路堤地段声屏障内侧距路肩边缘不宜大于2.Om;路堑地段则应设在靠近坡口部位;桥梁地段可结合护栏一并设置。
5.2.6.3 声屏障的高度、长度应根据噪声衰减量、屏障与声源及接受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公路线形、地面因素等进行设计。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Om。当声屏障长度大于lkm时,应设紧急疏散口。
5.2.6.4 声屏障材料应具备隔声、高强、低眩、耐久、耐火、耐潮等性能。
5.2.6.5 声屏障结构设计应作强度计算和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5.2.6.6 声屏障临公路侧的表面应减少对声波、光波的反射,其形式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2.7 栽植绿化林带防治交通噪声应符合下列规定:
5.2.7.1 城镇、风景区附近或有景观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绿化林带。
5.2.7.2 栽植绿化林带应结合自然环境、公路景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5.2.7.3 绿化林带宽度不宜小于10m,长度应不小于敏感点沿公路方向的长度,并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繁叶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树种。乔、灌木应搭配密植,乔木高度不宜低于7.Om,灌木不低于1.5m。
5.2.8 公路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产生强噪声辐射的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场地布置等作出规定,其噪声标准应符合《建筑场界噪声标准》(GBJ 12523—90)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