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3]94号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日期:2010-3-24 10:26:22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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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经过已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铁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公路、铁路(含轻轨)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到环境噪声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其评价范围内应按《城市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执行,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其功能区和应执行的标准。

三、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区域声环境功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确定用地边界外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 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

四、建设的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现有城镇、乡村生活区、学校、 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根据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可以采取设置声屏障、拆迁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6号)废止。

附件:

主题词:公路 铁路 环评 问题 通知

抄送:交通部、铁道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

参阅件:

裴亚钦

随着公路、铁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交通噪声引发的扰民纠纷日益突出,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声污染,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就公路、铁路等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经过已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乡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铁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2、在已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若临路以高于三层楼房建筑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路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 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3、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居住环境,应参照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1类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 /T 15190-94)。

4、道路交通干线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学校特殊敏感建筑,教室可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18-18)中一般教室内允许标准(三级)≤50分贝,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室内外(开窗条件)噪声相差10分贝的规定,对学校的教室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道路交通干线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依据(GB/T118-18),对其室内昼间可暂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要求。
 

标签:环发[2003]94号 公路噪声 铁路噪声 轻轨噪声 声屏障 环发[2003]94号 公路噪声 铁路噪声 轻轨噪声 声屏障 控制交通噪声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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