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国家的,噪音污染就是我们的?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红网 作者:洪巧俊 日期:2009-9-21 7:00:01   [ 打印本文 ]
更多
核心提示:但在乡村你见过哪里设置过声屏障吗?火车在乡村造成的噪音再大,铁路部门什么时候采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不用设置声屏障,不用采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是因为农民都是奈噪音的“特质群体”。我仔细地读了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想从中找出“乡村”或者“农村”这样词语,可是没有!只有“城市”、“市区”这样的词语,原来这个法规与农村人无关。

  有一位叫柳经纬的教授写了一篇《我家住在小河边》,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小河边,祖祖辈辈在河里汲水过日子。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请问,该如何说?
  
  此故事虽然是虚构的,但却成了法学领域里的一个“哥达巴赫猜想”。其实在中国乡村,这样的故事版本并不难找,坏坏的村长却总能给我们出一道道难解的题,比如这位村长却在利用“国家法”作为自己的强势后盾。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处在乡村社会里的村民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状况。
  
  作者虚构菊花是秋菊的女儿,当然是因为那部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有讨说法家风的菊花都奈何不了一个坏村长。如果按古代的知县是“七品芝麻官”算,到了村官这一级比芝麻还要小两级,村民对这样小的官都奈何不了,还能奈何得了更大的官或者利益集团吗?
  
  柳经纬教授的故事是虚构的,但生我养我的村庄发生的故事却是真实的。村前要建一条铁路,乡亲们坚决反对,原因是村后是高速公路,村前再建铁路,两条“吵死人”的路夹着村庄。本来住在高速公路的乡亲们,在夜深人静时常常被那一辆辆疾驰的汽车声惊醒。假如铁路建了起来,火车在房子之前呼啸而过,咣当咣当的响声,乡亲们还能入睡?再说高速公路有两层楼那样高,而要建的铁路据说比高速公路还要高,“两高”夹着村庄,村庄还有村庄的样子吗?有浓浓风水情节的乡村,世世代代都是前面的房子必须比后面的矮些,但一条高过房子的铁路却要在村前横跨,显然破坏了村庄的风水与格局。建铁路的农田世世代代都是村里人耕种,但所有权不是农民的,而是国家的,现在国家在这里用自己的土地建铁路,村民们有权反对吗?就是反对了又没有什么用呢?
  
  按照国家标准,居民区噪音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道路两侧白天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而人们生活中感觉舒适的音量一般白天50分贝左右,夜间30分贝左右。村民哪里能奢望舒适,能睡眠就好。夜间的噪音超过55分贝就会影响人的休息,超过70分贝对人就产生危害,表现为心烦意乱,头昏,头痛,神经衰弱,消化不良等症状,但火车的噪音是大大超过70分贝的。
  
  火车带来的噪音显然损害着着乡亲们的休息权,如果乡亲们要讨个说法,该如何讨?于是我找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逐条来读。有两条是与高速公路、铁路有关的。比如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但在乡村你见过哪里设置过声屏障吗?火车在乡村造成的噪音再大,铁路部门什么时候采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不用设置声屏障,不用采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是因为农民都是奈噪音的“特质群体”。我仔细地读了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想从中找出“乡村”或者“农村”这样词语,可是没有!只有“城市”、“市区”这样的词语,原来这个法规与农村人无关。
  
  “土地是国家的,噪音污染就是我们的?”这是乡亲们的疑问,这个疑问却是现实中的“菊花疑问”啊!
 

标签:土地 国家 噪音污染 物权法 高速公路 噪音 铁路 轻轨道路 声屏障 顶部

上一篇: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有望安装隔音墙
下一篇:欧洲居民因城市交通噪音污染而伤透脑筋
声屏障信息门户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sooooob.cn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www.sooooob.cn"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www.sooooob.cn"。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18695712058 或 cnasc@qq.com 龚先生)。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 2009-2013 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版权所有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会员条款
商务合作:18650329114 龚先生 | 中国最专业的交通噪声综合治理门户网
福州音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 闽ICP备09000716号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