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声屏障技术背后的利益战争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中国经营网 日期:2017-12-28 10:22:33   [ 打印本文 ]
核心提示:高铁声屏障技术背后的利益战争,2017年9月13日,长达4年之久的高铁金属声屏障技术专利侵权之争落下帷幕,曾涉事丁书苗案的德国企业旭普林公司败诉,中国企业中驰股份赢得了最终胜利。

本报记者 张晓迪

2017年9月13日,长达4年之久的高铁金属声屏障技术专利侵权之争落下帷幕,曾涉事丁书苗案的德国企业旭普林公司败诉,中国企业中驰股份赢得了最终胜利。

北京高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旭普林公司的声屏障专利技术,作出的无效认定正确,驳回旭普林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

同时,对于旭普林在其专利方面的申诉请求,二审法院北京高院一一予以否定。判决认为旭普林在金属声屏障方面的专利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基于技术启示,结合公知常识想到和改进。

至此,历时四年的金属声屏障专利之争终于落下帷幕。这意味着,从此在高铁金属声屏障领域,旭普林的技术不再具有唯一的话语权,中国企业将不再为旭普林的技术买单。

缘起京沪高铁交戈

2014年1月10日,旭普林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称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驰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插板式高铁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200810128170.2号专利权。但随后,旭普林撤回了对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的指控,中驰股份成为唯一的被告。

旭普林是德国土木建筑及环保工程界最大的承包商之一,是一家百年企业。早在2008年,丁书苗控制的金汉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旭普林公司合作,在国内引进了旭普林声屏障制作技术。同年,旭普林声屏障在国内提出了专利保护申请。

声屏障是综合材料、力学、环保、几何等多门学科知识,用于高速铁路降噪隔声的建筑设施。而金属声屏障因为清洁、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在高速铁路方面广泛应用。

根据财新《新世纪》、《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披露,2008年起金汉德作为技术提供方与丁书苗控制的金汉德合作一度垄断了高铁金属声屏障市场。金汉德曾先后承包京津城际高铁、武广高铁、郑西高铁、广深高铁的声屏障项目,项目总额达到14.46亿。丁书苗事件之后,旭普林遂在中国失去了经济靠山。

2010年京沪高铁修建时,中驰股份和其他六家中国民营企业在声屏障产品的招投标中中标,中驰股份拿到了“北京大兴黄村——天津杨村”段的声屏障产品制造、供应项目,是京沪高铁项目中金属声屏障产品的最大一笔项目。

2013年旭普林在中国获得了专利保护许可。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中驰股份知识产权经理孔女士称,2014年以来,旭普林多次采取给招标方邮寄未生效的关于中驰股份败诉的民事一审判决书和控告中驰股份产品侵权其专利权等形式干扰招中驰的正常投标。除此外,旭普林还多次向中驰提出以赔偿的方式和解,遭到了中驰的拒绝。

2014年11月20日,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判决中驰股份败诉,赔偿旭普林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

中驰股份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12月4日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专利与反专利之争

在提起上诉的同时,中驰股份于2014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旭普林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并与2015年3月17日向北京高院提出本案的中止审理请求,随后的5月25日,北京高院裁定中止审理。

2015年9月7日,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旭普林金属声屏障专利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而旭普林并不认可专业复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决定,2015年11月24日,旭普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中驰股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6年11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驳回了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旭普林不服,遂于2016年12月27日,向北京高院提出行政诉讼上诉。

2017年9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旭普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北京高院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了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从技术方案的整体考虑,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本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评价,其评价过程遵循了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旭普林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高院还指出,发明是否取得商业上的成功,只是认定该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辅助性因素,其适用的前提是商业上的成功源于该发明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而非给予该技术特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致,如销售方式、营销策略、广告宣传等。在创造性评价中,商业上的成功应当严格限于技术方案本身特定技术特征。如果已经能够认定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则无需考察其是否取得商业成功,可以直接认定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对于旭普林提出的相关专利权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正确,旭普林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确定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上的成功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

9月13日,北京高院作出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判决支持了中驰股份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了旭普林的诉讼请求。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一审判决认定中驰公司涉案行为为构成侵权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因此对于一审的判决结论不宜再予维持。中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至此,历时4年的金属声屏障专利反专利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

该案件受到林德国方面的高度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旭普林多次提到此案受到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的关注,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人员也出现在了庭审现场。

专利背后的利益

中驰股份的代理律师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惠磊称,在最高院的行政诉讼庭审现场,旭普林拿出了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内部批示文件作为证据呈现,特别令人吃惊。惠磊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铁路总公司的内部批示文件,属于国企机密,不可能流向外界,而旭普林公然拿着铁路总公司的内部批示文件,其获得渠道引人深思。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如果中驰股份在京沪高铁中提供的声屏障产品涉嫌侵权,京沪高铁和铁路总公司作为产品使用方也同样涉嫌侵权。而普林最初起诉的对象分别为京沪高铁、中铁十七局和中驰股份三家单位,但随后旭普林就撤回了对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的指控,仅将上海中驰作为唯一被告。

孔女士分析认为,旭普林之所以撤回对中铁总和京沪高速的诉讼,是因为旭普林预估中驰股份不具备足够的知识产权技能、勇气和胆量与之相抗衡,必会选择和解,即签署赔偿协议,不和解就会在直接败诉的前提下,达到凭借法院的判决或赔偿协议进而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中铁十七局及其他声屏障制造单位,索赔专利许可费用的目的。

对此,旭普林方面的代理律师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冯越洋向记者表示,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

而根据旭普林方面的说明,已经向旭普林缴纳专利许可费的民营企业有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旭普林公司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及许可协议》显示,双方约定的专利许可费由基本许可费为72万欧元,加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合同价的2.08%提成计算。

根据中驰市场部门的判断,包括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中的,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建设的,中国高铁的市场容量之和高达500亿。而专利许可费用一般收取产品总销售额的2-5%不等,甚至还有10%左右的,如此算来,全国声屏障的专利许可费可达10亿-50亿不等。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使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表明侵权获利明显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可以在100万以上判决。根据旭普林公司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在给旭普林提供的“上海中驰集团有限公司对京沪项目情况的相关说明”中中驰股份提到,其“声屏障材料为1.64亿”。因此,中驰股份方面猜测,一审判决的800万元就是直接以72万欧元加1.64亿元人民币中的2.08%提成算出的。

而二审审判机关驳回了这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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