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突显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西宁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日期:2013-1-26 10:28:32   [ 打印本文 ]
核心提示:西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突显,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噪声防治,声屏障,交通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措施。

西宁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突显

 
  据西宁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后对“请关注城市高架桥两边的汽车噪音”问题的回复,西宁城市交通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突显,只要各部门、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强化各部门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可大大减轻和预防高架桥的噪声污染。

        随着西宁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为解决市民出行方便,辐射全市周边的高速路建设突飞猛进,兰西高速、西塔高速、宁互高速、宁大高速及西湟高速等陆续建成投入使用,对市民出行带来很大便捷,但同时,城市交通道路机动车噪声污染突显,群众噪声污染投诉案件有所增加,高架桥交通噪声污染成为一个新的噪声污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防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对于建设方,要求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是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前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附当地建设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二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经环保部门的环保竣工验收,方可投入运营;三是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并且国家对于交通道路噪声有严格的排放限制规定(祥见《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通过城市高速及高架道路建设、营运及监管,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作为保障,也为日常处理该类噪声污染提供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市高架桥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有效解决和降低噪声污染问题,城市规划、环保、建设部门做了大量的努力,通过规划牵头、环保监督、源头控制等措施,高架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在实际建设当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高架桥建设因城市用地紧张等原因,部分路段如西塔高速入口的同仁路高架桥和城市居民居住区及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较近,存在一定的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影响;也有一些路段高架桥建设当中存在建设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安装声屏障等现象;也有部分城市居住小区在开发建设中噪声污染防护距离不够等问题。此类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引起高度重视,一是规划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居住小区开发和城市交通道路、高架桥建设规划当中充分考虑环境污染影响,合理布局,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防止或减轻交通道路噪声污染;二是环保部门加强其环评的审批,加大检查力度,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和排放标准;三是建设单位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及各项审批要求,落实各项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及时安置搬迁建设地居民,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轻噪声污染。总之,只要各部门、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强化各部门监督管理,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可大大减轻和预防高架桥的噪声污染。

        如果您还有咨询或要求服务的事宜,请直接与西宁市环保局联系,电话0971-630469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西宁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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