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5月18日讯 (记者:王玮皓)因不堪忍受中州大道的交通噪声,郑州市阳光新城小区64户业主联名诉请开发商对房屋整改降噪。在一审败诉后,业主们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
昨日,这起由“噪声污染”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并未宣判。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阳光新城小区位于中州大道与鑫苑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临中州大道共7栋高层建筑,住宅楼与中州大道中心线相距百米。2009年1月,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因中州大道车辆川流不息,产生的巨大噪声让人夜夜难眠,不少居民只得终日门窗紧闭。随后,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将房屋改装成隔音门窗,并对阳台封闭,但屡次被拒。无奈,业主向郑州市环保局投诉。
随后,郑州市环保局在该小区两户居民家中设点进行了连续24小时监测,结果显示为“日均69.7分贝;日均71.2分贝”,超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白天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的规定。
业主们认为,小区开发商交付房屋内的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存在合同违约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将室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并索赔自入住后每户每月200元的损害赔偿金。
2011年6月8日,案件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认为噪声来源于扩建后的中州大道,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的制造者和加害者,不构成侵权,遂驳回诉讼请求。随后,众业主提起上诉。
去年10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中,原告所诉是合同之诉,但一审法院按侵权之诉作出判决,判非所诉,遂以审理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庭审现场,并未宣判
昨日庭审前,阳光新城的业主们称,此案从立案至今已经过去了14个月,先后经历败诉、上诉、发回重审,现在又回到原点,虽然前途未卜,但大家不会动摇维权的决心。庭审中,控辩双方指证质证的观点与以往的庭审并无差别。
业主方认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也不会对噪声的标准进行约定,但国家多条法律法规限定了室内噪声值,开发商应考虑来自中州大道交通噪声的影响,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这一强制的法定标准;开发商则认为,噪音来源于交通,与自身毫无关系。
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延伸阅读】
几起交通噪声污染,判决结果不同
昨日,记者在中国法院网查询了相关资料,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是国内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
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退房。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以上两起案件均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