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广交投集团建〔2009〕51号 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完成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广州快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现决定对广州新机场高速公路新增防噪声屏障工程采购、安装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州新机场高速公路新增防噪声屏障工程采购、安装
二、招标单位:广州快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陈工 联系电话: 020-36359808-8806
招标代理:广州市穗高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工 联系电话:020-83554323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020-28866214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新国际机场高速公路
四、项目概况:广州新机场高速公路起点于三元里,终点至新白云机场,呈南北走向,为新白云机场的专用通道。其一期工程全长约23.94公里;另其北延线从新机场立交经花山立交至北兴,全长约24.62公里,合计约48.56公里。根据沿线单位的要求,需在新机场高速公路市区及北延线的部分路段如:新市出口百荣园小区、广州公路局北郊分局、穗景大厦至明珠广场、花山出口前日鎏小学、北延线康乐大桥桥头、机场北站出口前广场、白云匝道出口前按要求设置防噪声屏障。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预计发包价:
预计发包规模:约2420米,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招标内容:隔音屏的采购、运输(包括装卸)、深化设计及安装、现场检测、质保期保障及相关服务。
预计发包价:约500万元。
六、资金来源:广州新国际机场高速公路营运费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2009年 10 月 22 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2009年 10 月 23 日
报名时间:上午 9:30~11:30时,下午:14:00~16:00时。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且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投标人必须是隔声屏障的制造商;
4、投标人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注:如投标人仅具备生产隔声屏障的能力,不具备施工安装能力,则需同时递交附件四《投标承诺书》;具备施工安装隔声屏障能力的投标人,不需递交附件四《投标承诺书》。
5、投标人自2006年10月1日至今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指一项或以上单项合同800米或以上的隔声屏障的供货(含安装)的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指面积、高度、跨度、管径等)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注:中标通知书应由以下单位确认: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部、前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前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中心)、前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从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增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五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申请人声明。
7、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多于等于3名且少于等于12名时,取全部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少于等于20名时,择优选取前 12名成为正式投标人。(择优评分标准按照附件三《择优表》)
3、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超过20名时,择优选取前20名并从中抽取12名的投标申请人成为正式投标人。
4、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接受报名及资格审查按照资格审查文件(附件一)进行。
十二、本工程依法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招标控制价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539号)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三、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所有承诺性意思表示的有效期应不少于90天,《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中没有要求提交的资料,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四、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本次招标的招标监督机构署名投诉。
十五、本公告在声屏障信息门户网等媒体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