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网9月6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的噪声来自扩建后的中州大道,与开发商无关,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对此,业主们表示将展开上诉。
案情回放
噪声超出国家标准,业主联名诉请开发商整改房屋
阳光新城小区位于中州大道与鑫苑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临中州大道共有7栋高层建筑,楼房与中州大道相距约百米。2009年1月,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因中州大道车辆川流不息,所产生的巨大噪声让人夜夜难眠,不少居民只得终日门窗紧闭。随后,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将房屋改装成隔音门窗,并对阳台进行封闭,但屡次被拒。无奈,业主向郑州市环保局进行投诉。
根据郑州市环境保护检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10年9月,郑州市环保局在该小区两户居民家中设点进行了连续24小时监测。监测结果为:11号楼4层点位,昼间71.8分贝,夜间65.2分贝,日均69.7分贝;22号楼4层点位,昼间73.5分贝,夜间67.1分贝,日均71.2分贝;噪声类型为“交通”。被监测的业主家噪声超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白天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的规定。
业主们认为,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含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而小区开发商在建设时没有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楼房因离交通干道太近给住户带来的噪声污染危害,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存在违约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将室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并索赔自入住后每户每月200元的损害赔偿金。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交通噪声与开发商无关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昨日,阳光新城的众多业主接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是环境污染引起的特殊侵权纠纷,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损害后果和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案件的噪声来源于扩建后的中州大道,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房屋与开发商的开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遂以证据不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对此,阳光新城的业主表示,开发商在房屋设计、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交付的房屋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的噪声值严重超标,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他们将在今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