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熙家园地铁噪声超标案追踪 张国宁“应保证室外声环境符合功能区要求”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日期:2010-3-30 20:35:14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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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光熙家园小区6号、7号、9号楼外即为地铁13号线半封闭式隔声屏,隔声屏与楼体间的最小距离约为18米。在案件中,原告因室内环境噪声超标起诉,降噪的责任主体成为案件的焦点。针对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张国宁副研究员。张国宁说:“以13号线噪声达标排放为前提条件,小区建设方应考虑的措施包括‘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


光熙家园小区外的地铁13号线半封闭式隔声屏

光熙家园小区6号、7号、9号楼外即为地铁13号线半封闭式隔声屏隔声屏与楼体间的最小距离约为18米。
 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海超 摄

[专家视点] 应保证室外声环境符合功能区要求

    张国宁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

    在案件中,原告因室内环境噪声超标起诉,降噪的责任主体成为案件的焦点。针对噪声防治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张国宁副研究员。

  张国宁认为,此案中的两个被告,若按照法律规定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看似复杂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室外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是首要问题


  关于此案中噪声涉及到的国家法律和标准,张国宁介绍道:“从环保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关注的主体是‘大环境’,即对室外声环境质量的合理保护,室内环境是衍生的问题。”

  在案件中,阳光城认为,房屋在建设中采取了设置封闭阳台和双层玻璃等措施以降低室内噪声。“这些措施偏离了环境保护的大方向,噪声源和建设方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应功能区的要求才是首先要考虑的。”张国宁说。


  城铁公司若达标排放就无需担责


  关于城铁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国宁认为,13号线作为噪声源,是先于阳光城存在的,相对于阳光城而言是背景噪声,其排放的噪声只要达到国家标准,就是一个合法项目,相应可免除责任。

  张国宁分析说,13号线是否做到了达标排放?这应该是城铁公司考虑,并需要加以证明的免责事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城铁公司递交了项目验收报告书,以此来证明其合法性。对此,张国宁认为,项目达标排放所衡量的时间段,不仅仅指的是项目建设期和竣工验收期,还包括项目运营期。


  降噪措施有效与否是阳光城免责的关键


  对于此案的第一被告阳光城,张国宁认为,其是否免责的关键要看其降噪措施是否有效。

  张国宁说:“以13号线噪声达标排放为前提条件,小区建设方应考虑的措施包括‘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

  但是,对于阳光城所述“开发的房子本身并非噪声源,不应作为被告主体”,张国宁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这种说法欠妥。“由于13号线的背景噪声已经存在,后开发的房子要考虑现状环境噪声水平,以使建筑物户外环境噪声达标。如果13号线达标排放,但房子的室外声环境质量没能达标,那么,开发商就是责任主体。”


  可由双方协商以室内声环境质量达标为准


  对于此案所述的这一类事件,还有哪些解决途径?张国宁认为,虽然室外环境噪声达标是环境保护的根本要求,但并不排斥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室内声环境进行合理的保护,这可能是目前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

  对于此案所述的情况,地铁和小区都已成为既有事实,张国宁认为,要想消除噪声污染,有两种解决思路。第一种,在13号线和房屋建设方二者之中,超标排污或建设违规的一方采取有效措施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这一种方案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第二种,可由业主和开发商协商,通过采取建筑物被动防护措施,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但这种方式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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