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小区居民从声屏障的设计单位北京市城建设计院了解到:在设计这段声屏障时,开发商是希望全封闭的,当时城铁运营公司不同意。改为目前这种直立型以后,经计算设计成5米的高度要求设在道床边上,城铁公司也不同意,要求建在其护网外,也就是现在这个位置。经过计算这个距离要求声屏障高度在15米以上才能有一些效果,而这个高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建设之前本案的被告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就知道这个声屏障就是一个样子,不会起任何作
尊敬的张法官:
2010年元月4日应贵庭通知到法庭澄清几个问题,由于个别问题涉及到技术方面,经书记员同意,由我回来整理后书面呈交贵庭:
1、 关于外窗玻璃的问题。
我们十户原告居住房屋的窗户玻璃,和小区内所有业主家窗户玻璃一样,都是普通的双层玻璃。2004年5月1日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将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由过去的3.5W/m2.k限制到了2.8W/m2.k,因此北京市所有2004年5月1日以后竣工的建筑项目上所安装的铝合金门窗全部采用了隔热铝合金型材和中空玻璃。因为单层玻璃的传热远不能满足该标准的要求。中空玻璃按层数分为双层、三层,有的还填充惰性气体、贴LOW-E(低能耗)膜等等。而我们小区选用的普通双层中空玻璃是其中最低档的,仅仅能满足建筑规范中节能的基本要求。所以被告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庭审中所说的为了降低噪音特意选用双层玻璃的说法不成立。
2、 关于被告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在我们入住以后建设的声屏障。
小区居民从
声屏障的设计单位北京市城建设计院了解到:在设计这段
声屏障时,开发商是希望全封闭的,当时城铁运营公司不同意。改为目前这种直立型以后,经计算设计成5米的高度要求设在道床边上,城铁公司也不同意,要求建在其护网外,也就是现在这个位置。经过计算这个距离要求
声屏障高度在15米以上才能有一些效果,而这个高度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建设之前本案的被告阳光城房地产公司就知道这个
声屏障就是一个样子,不会起任何作用。
我们从小区内的住户了解到,在
声屏障竣工时,开发商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检测时开发商只联系了一层、二层的几户,入户进行了检测,结果仍不合格。因此开发商对噪音超标的问题比我们还清楚。
4、 建筑规范对噪音标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3.1.1条规定一般标准(二级)的建筑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允许噪声级为≤45分贝;第1.0.4条规定“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量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附录一中表1.1规定夜间测量修正值为—10分贝,表1.2规定间歇噪声修正值最高—15分贝,也就是说夜间等效不得超过35分贝,最高值不得超过50分贝,比我们采用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数值还要严格10分贝。
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第5.3.1条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这个数值也比我们采用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数值还要严格5分贝。
5、 关于开发商声称的阳台。
我们十户原告中,只有个别户型卧室有阳台,多数没有。即使有阳台的户型,阳台净宽度不到半米,阳台和卧室之间没有设隔墙或门窗,阳台实际上和房间合到一起了,阳台的外窗就是卧室唯一的外围护结构,因此开发商所说的能利用阳台隔音的说法不成立。
6、 关于隔音窗的一些说明
目前市面上有一些隔音窗能隔音的宣传。事实上,隔音和通风是互相矛盾的,二者只能选其一。隔音窗隔音极限是相当于把窗户完全关闭,这样就无法实现通风。现在我们在家即使把窗户全部关闭,室内城铁噪音也只是降了几分贝,仍然影响睡眠和休息。窗户的首要功能是通风,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5.1.5条明确规定:“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因此,关窗或改隔音窗等说法会影响通风,违反相关规范,侵犯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是绝不会接受的。
7、 关于城铁的运行时间
13号线城铁刚开通时,根据相关报道,经过我们小区这一段首班车时间是5:40,末班车是22:20,发车最小间隔5分钟左右。这几年经过不断调整,运营时间不断延长,间隔缩短到2分30秒,就是说每1分15秒就有一列城铁从窗外轰隆而过。就在我们诉讼的过程中,首班车时间又由5:15提前到5:00,末车时间为00:00左右。据报道新开通的地铁4号线设计运行时间为每天22个小时,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13号线的每天运行时间会越来越长,车次越来越密,车速也会越来越快,这样我们遭受到的噪音侵犯也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全封闭城铁势在必行。
8、 关于拆分判决的意见
对于法院想把我们10人的集体诉讼案拆分成10个单独的案子来判决的想法,我们完全不能接受。我们认为这种人为地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使我们在法律面前遭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且是非常明显偏护被告的行为。我们小区两千户居民中,受到城铁噪音严重影响的超过一千户,之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采取过激的行为,就是因为我们相信国家法律将会保护我们的健康权,相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我们选择先走司法程序。从十户的工作单位中也可以看出,我们小区的居民多数都在金融、央企、高科技等重要岗位上为国家和社会贡献力量,同时也是纳税人的典范和社会的中坚力量,城铁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进而影响到我们的重要工作。如果在判决的过程中我们遭到明显的司法不公对待,这一千多户绝不会妥协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会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权利,这些手段将包括但不限于上访、静坐等,最终可能演变成社会事件。因此,我们期盼贵庭秉公执法,就像贵庭以往做的那样,还我们健康权!
致
礼!
原告代表:
201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