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建造声屏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1 当公路距敏感点较近、用地受限且环境噪声超标5dB以上时,可采用声屏障。
5.2.6.2 声屏障应设在靠近声源处,路堤地段声屏障内侧距路肩边缘不宜大于2.Om;路堑地段则应设在靠近坡口部位;桥梁地段可结合护栏一并设置。
5.2.6.3 声屏障的高度、长度应根据噪声衰减量、屏障与声源及接受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公路线形、地面因素等进行设计。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Om。当声屏障长度大于lkm时,应设紧急疏散口。
5.2.6.4 声屏障材料应具备隔声、高强、低眩、耐久、耐火、耐潮等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