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噪 声
23.2.1 地铁噪声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符合理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
23.2.2 新建地铁线路选线及车站选址,应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环境规划以及城市环境功能区划,避绕既有、在建或规划的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和重要敏感建筑,并充分利用天然缓冲地带的减噪作用。
I 车辆和设备噪声
23.2.3 地铁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的车辆。司机室、客室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电动车组司机室、客室噪声限值》的规定。
23.2.4 地下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局部通风与空调系统及区间隧道通风系统,应优先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低噪声设备,同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区域噪声限值的要求,分别在风机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设置消声器。
Ⅱ 车站噪声
23.2.9 在没有列车的条件下,车站站台、站厅环境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70dB(A),管理用房环境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60dB(A)。
23.2.6 不采用屏蔽门系统的地铁车站站台应进行列车走行区墙面的吸声处理,以降低混响声的影响。地铁车站站台列车进、出站平均等效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车站站台噪声限值》的规定。
Ⅲ 环境噪声
23. 2.7 对于建成区,地面、高架线路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城和重要敏感建筑等环境保护目标。列车运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的规定。地面、高架线路两侧属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敏感建筑应达到4类区的噪声限值。
23.2.8 对于规划区或远郊地区,应根据沿线环境功能区划分,确定轨道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轨道中心线距各类功能区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噪声限值可参考表23.2. 8执行。
23.2.9 当地面或高架线路列车运行噪声导致沿线相临区域环境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冲相应区域噪声限值时,应根据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3.2.10 风亭、冷却塔的位置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对于建成区,在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设置的风亭,冷却塔,其噪声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类区的噪声限值;位子2类区和1类区内的风亭、冷却塔,其噪声应达到相应区域噪声限值。
Ⅳ 车辆段和停车场噪声
23,2.13 车辆段和停车场的位置应选在非环境敏感区域。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醒值的规定。
23。2.14 污水处理站的泵房宜建在厂区内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的位置。
23.2.15 当车辆段的设备维修车间、电机试验间、空压机房、泵房等产生的噪声引起厂界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相应区域噪声限值时,应进行隔声处理,必要时对车间的内墙做吸声处理。
23,2.16 减振、降噪措施的设计应满足相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23.3 振 动
23.3.1 地铁撮动污染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撮动标准》的规定。
I 列车运行振动
23.3.2 地下线路的平面位置和埋设探度的确定,应考虑地面建筑物的结构、类型以及环境功能区划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于建成区,地下线路应远离振动敏感区域和重要敏感建筑等环境保护目标。列车运行所引起的地面环境振动应符合第23.3.1条的规定。
23.3.3 对于规划区或远郊地区,应根据沿线环境功能区划分,确定轨道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距离。孰道中心线距各类功能区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振动限值可参考表23.3.3执行。
23.3.4 当列车运行振动导致沿线敏感区域环境振动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时,应根据地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适当调整线路平面位置或对轨道结构采取其他减振措施。
Ⅱ 设备振动
23.3.5 车站通风与空调系统、局部通风与空调系统和区间隧道通风系统的风机等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23.3.6 车辆段的风机,电机、空压机,水泵等设备,必要时应进行减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