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21-2005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sooooob.cn 日期:2011-3-11 22:39:49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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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21-2005,主要技术内容是规定了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的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隔声减噪设计,以及其中教室、会议室的吸声设计;还规定了室内噪声级的测量方法。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件《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下达的任务,本规范编制组对《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21—88)进行了修编。编制组根据近年来收集到的对各类民用建筑噪声、隔声、吸声方面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类民用建筑的现状、人们对各类民用建筑的声学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建筑声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提出征求意见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规定了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的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隔声减噪设计,以及其中教室、会议室的吸声设计;还规定了室内噪声级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一、增加了对办公、商业两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

二、对部分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最起码要求,向比较严格的方向作了适当的调整。

三、允许噪声级的标准值,原规范中是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本规范中是关窗条件下的标准值。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车公庄大街19号,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 编 单 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项端祈 王峥 陈金京 谭华 戴根华 林杰 薛长健
目次

1 总则………………………………………………………………(1)
2 名词、术语………………………………………………………(1)
3 总平面防噪设计…………………………………………………(2)
4 住宅建筑…………………………………………………………(3)
4.1 允许噪声级……………………………………………………(3)
4.2 隔声标准………………………………………………………(3)
4.3 隔声减噪设计…………………………………………………(3)
5 学校建筑…………………………………………………………(5)
5.1 允许噪声级……………………………………………………(5)
5.2 隔声标准………………………………………………………(5)
5.3 隔声减噪设计…………………………………………………(6)
6 医院建筑…………………………………………………………(8)
6.1 允许噪声级……………………………………………………(8)
6.2 隔声标准………………………………………………………(8)
6.3 隔声减噪设计…………………………………………………(9)
7 旅馆建筑…………………………………………………………(10)
7.1 允许噪声级……………………………………………………(10)
7.2 隔声标准………………………………………………………(10)
7.3 隔声减噪设计…………………………………………………(11)
8 办公建筑…………………………………………………………(12)
8.1 允许噪声级……………………………………………………(12)
8.2 隔声标准………………………………………………………(12)
8.3 隔声减噪设计…………………………………………………(13
9 商业建筑…………………………………………………………(14)
9.1 允许噪声级……………………………………………………(14)
9.2 隔声标准………………………………………………………(14)
9.3 室内吸声………………………………………………………(14)
9.4 隔声减噪设计…………………………………………………(15)
附录A 室内噪声级测量方法 ………………………………………(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8)
附:条文说明…………………………………………………………(19)

1 总则

1.0.1 为减少民用建筑受噪声影响,保证民用建筑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以及其中教室、会议室的吸声设计。其中:

住宅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其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幼儿园的一般教学用房应按学校建筑的标准设计,幼儿园的睡眠房间应按住宅建筑的标准设计。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旅馆建筑的标准适用于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客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旅馆也被称为酒店、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商业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有固定的服务人员和相对较多的流动人员的营业性场所,如购物中心、展览馆、餐厅、娱乐场(DISCO和KTV等)、健身中心等等。

其它类建筑中与上述六类建筑中相应的房间可采用本规范的相应标准。

1.0.3 建设各类民用建筑,应考虑噪声控制。噪声控制应从建筑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并贯穿所有设计阶段。对于较大、较重要的建筑项目,应聘请专业噪声控制工程师参加设计工作。

1.0.4 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用A [计权]声级来规定。本规范规定了白天和夜间时段的允许噪声级,白天和夜间时段所对应的时间分别为:白天,6:00~22:00时;夜间,22:00~6:00时;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各类建筑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按附录A的规定,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根据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数、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附录A的规定,对从声级测量仪器测得的数值进行修正后,得到室内噪声级。

1.0.5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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