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要全面摸清交通噪声污染现状,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先来后到”的原则,界定防治责任,涉及到政府责任的,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治理目标,制定相应的防治标准、治理规划、实施计划。
由于交通噪声保护属于人居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我市“大部制”职能分工,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属于人居环境委的职能范围,包括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于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制定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所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由人居环境为统筹协调。
我们认为由市政府协调人居环境委牵头,规划、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配合,对全市交通噪声污染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后,制定系统的防治政策、标准、规范、指引,颁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据此展开交通噪声防治工作,各负其责。在人居环境委具体政策出台前,我委原则上不予考虑修建声屏障的降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