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sooooob.cn 日期:2010-6-3 15:11:11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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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加快降噪路面建设,结合实施主城区“蓝天行动”,主城区A类控制区全部道路和B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新建、扩建、翻修必须使用改性沥青,主城区内环线以内交通干线敏感路段开展多孔性材料低噪声示范路面建设。推进声屏障、绿化防护带、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建设。在现有主干道、高架路、高速公路等交通线路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逐步建设声屏障,声屏障的建设应满足《声屏障声学设计及测量规范》(HJ/T90-2004)的要求;结合实施《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对已有的交通干线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小而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逐步安装隔声窗。


  一、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加强道路规划与道路建设的噪声防护

  加强道路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协调一致,在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和布局、铁路建设和场站布局、地铁、轻轨、机场和港口布局规划时纳入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原则,科学规划公交站点,站点设置应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

  道路规划时预留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在确定道路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重庆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等交通干线的噪声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加强对新建道路及两侧建设的管理。交通项目建设的线路选择应充分考虑避让噪声敏感目标,避免穿越城镇中心城区。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噪声防护距离以内的区域,宜进行绿化或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建筑物用地,严格限制建设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距离以内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进行搬迁或采用行之有效的防噪措施,确保建筑物达到相应区域噪声标准。交通干线噪声防护距离以外相邻区域的土地利用应以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为主,或以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间隔,不宜直接作为0、1类声环境功能区。

  (2)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

  加强现有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加快降噪路面建设,结合实施主城区“蓝天行动”,主城区A类控制区全部道路和B类控制区建成区主次干道新建、扩建、翻修必须使用改性沥青,主城区内环线以内交通干线敏感路段开展多孔性材料低噪声示范路面建设。推进声屏障、绿化防护带、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建设。在现有主干道、高架路、高速公路等交通线路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逐步建设声屏障,声屏障的建设应满足《声屏障声学设计及测量规范》(HJ/T90-2004)的要求;结合实施《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对已有的交通干线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小而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逐步安装隔声窗。

  在噪声敏感目标邻近区域新建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声屏障、绿化防护带等有效措施保证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予以搬迁;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也可采取隔声窗等建筑隔声措施使室内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声环境质量达标;在征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也可采取隔声窗等隔声措施使室内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为保证市民的环境知情权,开发商应对住宅声环境质量进行公示或告知,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3)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控制机动车辆机械噪声,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将噪声检测纳入机动车年检内容,对在用车进行定置噪声检测,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并要求限期治理。

  划定城市机动车禁鸣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鸣笛和其他信号装置噪声。到2010年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要划完禁鸣区,在主城区禁止机动车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以及北碚城区、两路城区、鱼洞城区、北部新区鸣笛;其他区域的禁鸣路段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上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学校、医院、居住密集区等纳入禁鸣区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增的城市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主城外围11个组团应逐步纳入禁鸣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加强交通管理,综合降低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对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进行调整,禁止机动车占道停车,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保证道路畅通,降低交通噪声。夜间运输城市建筑渣土,其运行线路、运行时段应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规定时速行驶。

  (4)道路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等)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b”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二、铁路噪声污染控制

  将新建铁路项目的噪声污染控制纳入环评和“三同时”内容,从线路避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铁路噪声对沿途城市敏感目标的影响。逐步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

  加强城区列车鸣笛管理。划定铁路枢纽站和已通列车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范围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鸣笛禁鸣按照成都铁路局《城区限制铁路机车(轨道车)鸣笛办法(试行)》执行。

  铁路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c”类控制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65分贝。

  三、船舶噪声污染控制

  进入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涪陵及万州港区的船舶执行《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GB5980-2000)。船舶年检时对于主辅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禁止挂浆机船在主城港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

  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禁止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气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23∶00-07∶00时段禁止客船发班。

  加强采运砂船作业采砂许可管理。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主城港区禁止夜间(22∶00-07∶00)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

  严格加强机动渔船夜间作业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段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

  港区航道噪声控制标准执行交通噪声“4a”类控制标准,即昼间65分贝,夜间60分贝。

  四、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要尽量避开沿线重要敏感建筑物。如果必须穿越敏感目标,建设方必须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或者道路红线设置过渡区,确保达到规定标准。现有的轨道两侧,原则上禁止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如确需建设,建设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城市规划应明确轨道两侧预留一定的噪声防护距离,防护距离以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设施、仓储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禁止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考虑搬迁或采取建设声屏障、隔声窗、绿化防护带等降噪措施。
 
  摘自:《重庆市“宁静行动”实施方案(2006-2010年)》
 
  编辑:G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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