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界定

来源: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声屏障信息门户网 作者:董博昶 日期:2010-2-24 7:46:05   [ 打印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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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阐述了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进行界定的目的、意义,并对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划分的具体原则和建议。


A Study of the Scope of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th Highway Constructions

董博昶

  1 引言

  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腾飞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了。“环境与发展”这一矛盾已成为当今世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公路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它的建设所涉及到的环境影响因素多而且复杂。公路设计行业的广大工作者也非常重视这一点。“在搞好公路主体工作设计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设计”已随着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越来越被摆在重要的位置,并且贯穿于公路设计的始终。而环境保护投入是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保证。中国从70年代末期就开始注意到环保投入的重要支撑作用,并一直致力于通过各种渠道增加环保投入。从80年代起,在环境统计中设置了污染治理投资指标,对环保投入进行统计。但是,由于对“污染治理投资”的范围没有做出规范化的界定,各部门、各地区的统计口径不一。对于公路建设项目而言,有的地方把服务区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都统计在内,有的则只统计建设投资;也有的把城市立交桥投资算作环保投资。由于统计范围不一,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可比性,进而影响宏观决策。因此,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进行界定势在必行。
 
  2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界定的目的、意义

  目的在于界定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范围,统一环境保护投入的统计口径。
  针对目前中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界限不清、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范围不完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投入统计制度日显重要和紧迫。本研究对于界定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的范围、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和宏观调控中科学地安排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投入、确定其合理规模和比例以及加强资金的管理、促进公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投入统计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全面开展统计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现状分析

  根据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的(86)国环字第00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90年交通部颁布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的规定,考虑到中国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发展,高速公路的新建,以及对初步设计的加深等因素,对公路设计来说,在路线、桥位选择时,应注意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保护,尽量防止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所谓保护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因地制宜合理使用土地,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等;所谓防治污染主要包括防止交通噪声、震动、环境空气有害物质和污水等。这些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工程措施必须在项目资金投入上予以保证,而其前提是要明确环保工程、措施的费用范围。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制定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90(17)号部令)早已出台,其它与之相关的一些规范如《公路建设项目基本文件编制办法》及图表示例、《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也已颁布实施。但现行公路工程投资项目划分从前期工作的投资估算到初步设计的概算仍没有统一、完善的环保设施及投资划分的标准。为界定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范围,在研究过程中收集了太石公路太原至旧关高速公路、沈阳(桃仙)至本溪(南芬)段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成渝公路西段、深汕高速公路西段、深汕高速公路东段、长春至吉林高速公路、同三公路佳哈段、成都至重庆公路重庆段、长沙至湘潭高速公路、石家庄至太原高速公路(河北省段)等11项公路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对这些报告中各项环保投资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由于缺乏统一的尺度,不同的单位对于公路建设项目中应包括哪些环保设施及投资项目经常出现不同的划分,进而难以从项目投资角度反映该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或重视程度。
 
  4 对环保投资划分的原则

  公路交通行业的开发建设活动是一项对社会、经济影响深远的开发性活动,其施工建设期和运营期都将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产生很大影响。为妥善处理项目实施和保护环境的相互关系,必须对项目环保工程予以界定并在资金投入上予以保证。划分项目的投资归属,应依据一定的原则。有不同的原则就会对应不同的结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1987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一)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备、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环境保护设施;(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三)外排废弃物的运载设施、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堆存场地的建设和征地费用列入生产投资,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取的防粉尘飞扬,防渗漏措施以及绿化设施所需的资金属于环境保护投资”。对以上原则的(一)、(三)两条,目前大家都已取得共识,但对其中的第(二)条原则“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施”划归为环保设施则有不同见解。对公路建设项目而言,若严格按照第(二)条原则来划分,则许多公路主体工程如桥梁、涵洞、互通立交、高架桥、渡槽、路基防护与排水、沿线设施等大多也属于环保设施,这样公路建设的投资几乎80%~90%属于环保投资,而这些工程已经在设计文件中作为公路主体工程自成体系,将它们的投资划分为环保投资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精神,结合公路工程具体特点,本着既能明确费用关系,又便于实际操作的主导思想,建议对公路建设项目按以下原则划分环保投资项目:

  (1)凡属各种污染治理(环境空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声环境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其投资应为环境保护投资。

  (2)为保护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费用。

  (3)直接为项目环境管理服务的各种管理费用及环保科研投入。

  (4)对是公路工程所需同时又为环境保护服务(主要指为社会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服务),但其有无并不直接影响公路自身的稳定的工程设施(如通道、人行天桥等)的投资划分环保投资(为构成道路交通网而设置的互通立交、分离式立交、路线桥等构造物除外)。

  (5)对于一些具有环境保护功能同时又属于路线主体工程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涵洞、路基防护与排水沟等,由于其界限尚不清楚,为便于操作,暂不列为环保投资。
 
  5 具体划分建议

  作为公路建设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将环境保护投资划分为:(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2)生态环境保护投入;(3)社会经济环境保护投入;(4)环境管理及其科技投入。

  各部分环境保护投资范围划分如下:

  5.1 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1)防治交通运输噪声的设施投资。主要指声屏障、封闭外廊、加高院落围墙、装双层玻璃门窗等。

  (2)防振动的设施投资。主要包括减振用的减振沟,基础的加固措施等。

  (3)生活服务区、管理区、收费站等生活服务设施所属的污水治理设施、垃圾处理和锅炉除烟设施以及施工中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设施等。

  (4)收费站内收费亭的强制通风设施。

  (5)排水沟系统中的泥沙、隔油池等。

  (6)为了减低交通噪声和汽车尾气污染而营造的林带等。

  (7)为了减少施工期运输筑路材料及材料拌合产生的粉尘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及设备费。

  (8)因公路交通噪声、环境空气污染所引起公路占地界外的居民点的拆迁、安置费。

  5.2 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1)为了减少因公路施工造成地表植被破坏,引起公路线开挖或回填处水土流失增加而采取的护坡工程措施。

  (2)公路沿线路基边坡及沿线的绿化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路堤部分、立交桥周围、服务区场地绿化美化工程。

  (3)公路经过湿地、草原、草场、戈壁沙漠的改造所采取的保护工程。

  (4)公路经过水源保护地所采取的保护工程。

  (5)公路经过自然保护区所采取的保护工程。

  (6)公路经过濒危动植物保护区所采取的保护工程,如动物桥或动物通道等。

  (7)公路经过渔业养殖水域时所采取的保护工程。

  (8)为保护公路沿线农田与农作物所采取的措施,如耕层土壤保护措施(包括减少污染和表层土壤保护等措施)。

  (9)为了减少公路弃土、石方破坏地表植被、地表水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10)公路取弃土场所及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料堆场、施工营地等采取的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工程措施。

  (11)路线以外为保持原有水利及农田灌溉格局而设置的工程。

  5.3 社会经济环境保护投入

  (1)为解决高等级公路分隔造成的影响,而设置的通道或人行天桥工程(为构成道路交通网而设置的互通立交、分离式立交、路线桥等构造物除外)。

  (2)为保护文物古迹等专设的高架桥工程。

  (3)危险品运输中突发性事故的防治措施费。

  5.4 环境管理及其科技投入

  (1)为高等级公路运输所引起的污染的监测与治理而专门设立的监测站的基建费、仪器设备费、装备费等。

  (2)公路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理、执法费;运营期的环境工程(设施)维护及运行费用。

  (3)公路交通环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和技术监督系统费。

  (4)项目环境保护专业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等的技术培训费等。

  (5)在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费用。

  (6)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办公经费。
 
  6 结束语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投入是执行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件)中要求:“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解决目前中国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入统计不完善、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范围不完全的关键,在于对环境保护投入的明确界定和建立健全可操作的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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