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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环保验收,均完成后方可竣工验收。
1、声屏障制作、安装分项工程应按具体情况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次,按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2、声屏障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设计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记录;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等;施工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加工、安装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其他文件和记录等。买方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含相关环境噪声监测报告)3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出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3、声屏障的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中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提供声屏障安装前和安装后隔音降噪效果的完整分析资料,并委托相关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进行安装声屏障前后的监测分析,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并保证通过环保验收,其测试、分析及整改费用由承包商负责。
5、质量验收记录参照采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85O300 中附录D 、E 格式。
6、当声屏障制作、安装工程检验批的质量经验收不合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l )查清原因并返工、返修或更换不合格的构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