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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ZX-201703JT-117002001

1.招标条件

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项目核准的通知》(鄂发改审批[2012]254号)、《省发改委关于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审批[2013]263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交安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建[2017]9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武汉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需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企业出资30%,国内银行贷款70% 。招标人为武汉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武汉市四环线高速公路龚家铺至中洲段是武汉市四环线南段路线,起于江夏区龚家铺(起点桩号K102+433.233),止于江夏区中洲岛西坝湾(终点桩号K119+609.126)。

建设规模

全线里程为17.19km

本项目设互通立交3处,1处停车区、1处养护工区、2处匝道收费站,技术标准为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度41.0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

其    它

/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内容为武汉市四环线龚家铺至中洲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标段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波形护栏、隔离栅、防眩板、隔声窗、声屏障等。

标段划分

1个标段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计划施工工期为:10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附件1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5 其他要求:已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度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单位和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2016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告》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7621日至2017626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bggzy.cn,下同),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投标人可以自行进行踏勘,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踏勘费用自理。在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6.2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7月17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9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03号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3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hbjt.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武汉南四环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洪丰工业园

  编:430000

联系人: 杜先生                               

  话: 027-59903050                         

  真: 027-59903037 

 

招标代理: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银海华庭422室 

    编:430000

  人:翁昕卓

    话:18062775867

    真:027-87891918

                              


附件1: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NSHJA-1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

2)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营业执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NSHJA-1

施工企业财务要求

同时满足:

1、投标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人2013年和2014年、2015年的年均营业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3、投标人2013年和2014年、2015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均不小于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NSHJA-1

施工企业业绩要求

5年内曾独立完成过3条单个标段里程30km及以上国内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且均应同时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波形护栏、隔离栅等工程内容。

 

注:1、业绩证明材料:投标截止日前的投标业绩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打印的系统截屏资料(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如果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3、投标人以任何联合体形式完成的项目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最低业绩要求;工程分包业绩(含 BOT+EPC 分包模式 )、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最低业绩要求。

4、招标文件中提到的5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12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XX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参照上述确定时间的方式类推。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NSHJA-1

施工企业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冻结、或清算、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5、已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度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单位和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度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NSHJA-1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中级职称,至少10年工作经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担任过1条新建高速公路交安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至少10年工作经验,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B类证书,近5年内曾担任过1条新建高速公路交安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

 

注: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须附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的彩色扫描件,所有证件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辩,否则,将被认为证书无效。

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还应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附2016年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业绩证明材料由项目业主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截屏资料出具,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

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的方法:

投标人在  年度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以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自定义)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1)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第5.2款规定

参加开标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1项规定

多标段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3.3款规定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5)目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其他要求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5 (3)项规定的情形(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适用);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2.1.1(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关联单位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3.4款的要求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2(1)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5)目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内容规定,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项目完成期限

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其他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5 款第(1)(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2)

第二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规定。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1)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第5.2款规定

参加开标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1.1项规定

多标段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3.3款规定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5)目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4.1项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其他要求

①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5 (3)项规定的情形(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适用); ②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2.1.1(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关联单位投标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3.4款的要求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2(1)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5)目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内容规定,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①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② 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③ 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④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②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项目完成期限

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其他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5 款第(1)(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2)

第二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的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规定。

3.1.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评标价:100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5款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在第一信封开标现场,该系数由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从 0.9900.9951.000(系数)中随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

2.2.4(3)

评标价

100分,其中: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___1.1__E2=__1.0___

2.2.4(4)

其他因素

0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

2.2.4(3)

评标价

100分,其中: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___1.1__E2=__1.0___

2.2.4(4)

其他因素

0

 


 

3.6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第 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 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在前的优先。

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先对评标价得分前三名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完成该标段所有投标人的评审仍不足三名的,则只评审出合格的相应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进入前三名的初步的中标候选人后,将按《关于发布<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招标信用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交基[2008]613 )的规定,对进入前三名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再做如下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评标价得分重新排序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对最近两年 (2015年、2016 )信用等级被湖北省列为AA 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得分提高 0.5分计算最后得分;对最近一年(2016)信用等级被湖北省列为AA级、A级和B级的投标单位,其评标得分不予调整;对最近一年(2016)信用等级被湖北省列为 C级的投标单位,将其评标价得分降低 0.5分 计算最后得分。3.1.3 项细化为: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不进行算术性修正。

 

备注: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先对评标价得分初步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按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排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若该标段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若该标段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且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时未否决全部投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有权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1)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1.1(1)项及第2.1.1(2)项的标准对第一信封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两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第一信封的投标文件通过了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的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的投标文件评审。

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1)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二信封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1.2(1)项及第2.1.2(2)项的标准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的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两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第二信封的投标文件通过了评审。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投标人各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5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6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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