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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府路(湘江大道-浏阳河西岸)快速化改造建设项目交通设施(包含声屏障)采购施工及交通协管项目招标答疑

 

问题1、我公司的一级公路建造师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安全员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与“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证、C证同样符合项目施工的要求,是否可使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B证、C证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可以。

 

问题2、以往类似项目一般都会注明: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的,省级以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中心发布的文件为准,市级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为准,本项目是否也按此要求?

    答:本项目评标办法中“企业通过安全认证计分”按《关于对评标办法中加分和计分有关问题的统一说明》(长建招【2015】2号)“企业通过安全认证计分以相关证书或公布文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执行。

 

问题3、经仔细研究湘府路(湘江大道-浏阳河西岸)快速化改造建设项目交通设施(包含声屏障)采购施工及交通协管项目的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笔者严重质疑招标人资质设置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具体如下:一、此次招标为道路声屏障工程,声屏障属交通噪声治理工程,根据2015年国家最新资质标准,交通噪声治理工程归属环保工程中的物理污染防治工程(详见住建部2015年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相关规定,注:P219文字倒数第四行)。二、此次招标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组合之一:1)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三、此次招标要求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 并且要求联合体成员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请问在此次招标条件中声屏障工程到底对应哪项资质要求?对联合成员的数量和联合体牵头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要求划分有何法律依据,笔者严重质疑招标人涉嫌在为其利益单位量身设置招标资质,来排斥具有环保专业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湘府路的声屏障专项工程的竞标。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住建部规定的资质管理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依法招标,如招标人不依法进行合理设置资质要求,笔者将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以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且保留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的权利,必要时向媒体曝光。

 

问题4、贵公司组织招标的湘府路(湘江大道-浏阳河西岸)快速化改造建设项目交通设施(包含声屏障)采购施工及交通协管项目(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已公告。我公司对此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有异议,异议理由如下:

1、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质组合之一:1)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3)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8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其它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2、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市政道路(可含市政桥梁或市政隧道)交通设施或市政桥梁交通设施或市政隧道交通设施工程入围业绩。拟任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人员。3、联合体成员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壹级资质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4、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5、联合体牵头人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人数不得低于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总人数的50%。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需满足投标人资格中的第3.5至3.7条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综上招标公告要求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司建议如下:

(1)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1)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不包含其投标项目中的所有项目的施工范围,声屏障安装工程属于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的承接范围,因此建议这一投标人资格要求也需增加此承包范围,否则属超资质经营范围施工的情况。

(2)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内不仅规定了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家数,还规定了联合体投标人的牵头人资质要求,进而还规定了联合体成员的资质要求,这明显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条款相背离。我公司认为招标人规定了投标人资格要求,至于联合体如何组成,这是各联合体内部成员的权力。因此建议招标人取消对联合体投标人组成的要求。

2、招标公告中入围工程业绩设置不合理。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4“企业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0万元的市政道路(可含市政桥梁或市政隧道)交通设施或市政桥梁交通设施或市政隧道交通设施工程入围工程业绩;”执照招标公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壹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都属于专业承包资质,这几类资质分别属于不同的技术专业类别,仅需要一个800万元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或市政桥梁交通设施或市政隧道交通设施工程入围工程业绩,且只需要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方面的业绩是极为不合理的。按照市政项目的通常惯例要求:按单项工程类别分别设置业绩要求,且业绩额度指标一般为项目单项工程预算的60-80%。因此建议将此项目按照每个不同专业类别分别设置业绩要求。如:按专业类别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单项声屏障安装工程业绩5000万元,单项交通设施工程业绩2000万元;单项交通疏解设施工程3000万元;单项交通监控设施2000万元。

问题3-4答:1、主、辅交通标志标线及施工期间交通疏解所对应资质为: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壹级资质。此部分造价在整个项目中占比高,施工工作量大,工期跨越时间长,协调难度大,故设定为联合体牵头人。入围业绩也是根据该部分工程内容设置。

2、声屏障所对应资质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该资质还可以承担主、辅交通监控)。声屏障部分中材料采购费占比较大(约占声屏障部分造价的76%),施工及协调难度较小,工期跨越时间短,故设定为联合体参与方。

3、按招标文件设置的三种资质组合且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是考虑到便于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联合体成员单位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参与人,各联合体成员资质合并后能满足三种资质组合之一,只要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分别达到相应资质要求即可。若有单位同时具备三种资质组合之一,可单独参与本项目投标,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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