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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至遵义公路环境保护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思南至遵义公路环境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为思遵高速公路工程变更,已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黔交建设[2016]65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自建设项目资金,招标人为贵州省公路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合理低价法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思遵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7918”中第十二横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思遵高速公路全长163.627公里,双向四车道,思遵高速公路起于思南县鹦鹉溪镇双龙村,经过铜仁地区思南县、德江县和遵义市凤冈县、湄潭县、遵义县、红花岗区止于遵义县龙坑镇,与杭瑞高速公路遵毕段相接,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主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思南至凤岗段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m,凤岗至遵义段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m。于2010年8月开工建设,2013年7月正式通车。
本次招标范围为在思南至遵义高速公路设置声屏障19处3620米,其中路基段3050米、桥梁段570米;在六池河大桥、湘江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声屏障屏体形式选用百叶型吸音板、透明隔音板复合声屏障。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包括建设全封闭式径流水收集系统,修建桥面径流处理池,设置警示牌、限速标志。本项目招标共分为1个标段:
  标段
工程内容
SZSPZ
设置声屏障19处3620米六池河大桥、湘江大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
 
本项目计划工期:3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16830.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持有有效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证书;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比率大于1;为申请本项目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2015年度信用等级为交安专业))
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C级及以上的企业均可对本项目进行投标。投标人在省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填写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未查询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本次招标不接受D级企业投标。
3.4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否则投标文件均将被否决, 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建议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4.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728日上午9:00至201683日17: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前台领取图纸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图纸、资料每套售价2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 2016 824 9  30 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等,均应真实可靠。招标人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同时将其作假行为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7.其他
如果您是第一次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办理数字证书。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招标投标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省公路局招标代理: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阳关大道110号地    址:贵阳市瑞金北路116号9楼
邮  编:550004邮    编: 550003
电  话:0851-86833235电    话: 0851-86873550  18984064710
传    真: 0851-86873550
联系人:李女士联 系 人: 张先生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号
电    话:0851-88309675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8日

附件一、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项  目
资质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
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
资质等级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合法有效。
注:公路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1、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流动比率大于1;
2、为申请本项目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1、银行信贷证明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3.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4.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5.投标人在最新公布的贵州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号文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文件规定确定的信用等级不为D级
6.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安全负责人近三年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的最低要求)
标段:SZSPZ
人  员
数  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颁发的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6年以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1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经理或至少担任过2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副经理
项目经理备选人
1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8年以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总工或至少担任过2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副总工
项目总工备选人
1
注: 
 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可从http://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查询”栏链接中查询到,如从上述网站查询不到或与查询到的信息不符,则不予认定。
2、本次投标文件中对于备选人员,投标人可不必填报,但若中标未填报备选人员的中标人不得对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进行更换。
 

附件二、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2.1.3
第一信封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及投标保证金金额;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e.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打印件。
c. 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有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未超过总工程量的30%。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未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投标担保证明材料;
b.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c.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g: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提供了有条件的银行信贷证明。
    (1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1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
    (13)投标人未提供虚假材料。
      (1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2.1.2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安全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不存在隶属或其他关联关系;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安全负责人近三年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条款号
条款
内容
编列内容
   1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启,并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经投标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在整个评标过程中保持不变。对于第一信封未通过的投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对于不通过的原因不予解释。
补2.1.1、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文件中未出现下列情况:
a. 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 投标函上的投标报价超出了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c.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 提交了调价函;
e. 开启的外层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f.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条款号
条款
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97分
信用评价分值:3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之外,如除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投标报价外,投标人数量不超过5(含5家)家时,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5家时,不超过12(含12家)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1/2(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抽取,如不能整除,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12家时,不超过20(含20家)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6家,(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抽取)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数量超过20家时,在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中随机抽取1/3(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抽取,如不能整除,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投标人评标价=开标现场被宣读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评分(100分)
 
评分=评标价得分+信用得分
1、信用得分
信用评级等级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招投标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36号文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件执行;“连续两年AA”评价结果的含义是指贵州省最新评价的AA评价结果和往前递推1个年度的贵州省评价AA评价结果。
信用评级
连续两年AA
AA
A
B
C
信用得分
3.0
1.5
1.0
0.0
-1.0
2、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7-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7+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2.2.4(4)
其他因素
本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本次招标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以调整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奖惩(签约合同价按实际报价)。未评价的企业将按黔交建设[2012]267号文件相关规定(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中可查询)确定信用等级。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将组织清标并向评标委员会汇报清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若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投标人不足2名,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注册资金多的优先。
   
2
3.1.2(2)补充如下:
以下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
3.1.3~3.1.6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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