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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站后工程
建管甲供物资声屏障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TWZ2016-04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1〕369号),原铁道部、内蒙古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以《铁道部河北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鉴函〔2012〕709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公告附表中所列建管甲供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新建张家口至呼和浩特铁路东起张家口市张家口南站(不含)DK0+000(京包里程K186+600),西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东站(含)DK291+000(京包里程K646+200)。线路东起张家口市,经河北省万全县、怀安县、尚义县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察右前旗、集宁区、卓资县,西迄于呼和浩特市,正线全长286.803km。全线正线路基长110公里,占正线长度的38%,正线桥梁134km(其中特大、大中桥124座),占正线长度的47%;隧道42km/30座,占正线长度的15%;正线铺轨582铺轨公里,站线铺轨37铺轨公里,新铺道岔180组。计划总工期48个月。
2.2招标内容:本次招标的建管甲供物资设备品种、数量、包件号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详见公告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营业范围要求: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含)元及以上;
3.1.2生产能力要求:具有投标产品生产能力证明;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1.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须提供2012-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1.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投标物资须有近3年国家铁路产品质检中心(原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工程所招物资技术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本次招标的声屏障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铁路声屏障声学构件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TB/T3122-2010)全部技术性能的要求;
3.1.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同类投标物(金属或非金属)近三年为设计时速250km及以上铁路项目正线的供货业绩(投标人必须为中标人,不含分包业绩),2014、2015两年累计铁路供货合同总量不低于2万平米;须具有同类投标物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室或铁路公司出具的安全运行一年(含)以上的使用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3.1.6投标人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的“供应商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不存在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3.1.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
3.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3 月 2 日至2016年 3 月 6 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呼和浩特市车站东街游泳馆院内培训中心二楼226室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副本及附件和购买人身份证、供货业绩证明及其安全运行的用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标书款银行汇款凭证及呼铁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企业、法定代表人均需开具)的原件(查询须知见附件2)领取招标文件,不提供招标文件的邮寄。
4.2 招标文件售价:见招标公告附表,售后不退。
4.3 招标文件费用收取方式:电汇。投标人应确保在领取招标文件前将标书款汇至指定的账户,在汇款时必须注明招标编号和包件号,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付款方式。
标书款汇款信息:
开户名称: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910 501 548 000 070 07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16年 3 月 24 日 8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 3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室(呼和浩特赛罕区大学东街104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网、铁路建设工程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垣街32号
邮 编:010010
联 系 人:范鸿翔
电 话:0471-2245531
传 真:0471-2245525
电子邮箱:mjgswzb@163.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16层
邮 编:100000
联 系 人:刘校生 张成华
电 话:18610883000 18600797156
传 真:0471-2241352
电子邮箱:zbgshhb@163.com
呼张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2月 26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是指呼铁检察机关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铁路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呼铁检察机关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具体查询须知如下:
一、受理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呼铁检察机关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
二、应当交付的材料:
单位查询: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2.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签字、盖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查询: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内容:
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2.刑事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四、查询服务:
查询受理由业务发生地铁路检察院承担。申请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可就近选择呼铁检察系统的基层院办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查询。
单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 0471-2242168 0471-2243597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 0471-2246753 |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 | 0472-222780 |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 0474-224218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18号;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195号;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前进路83号)
注意事项:
1.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同一申请在两级铁检院的查询结果相同。
2.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理实行自主原则,但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二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4.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在三十日内反馈提供受理查询的铁检机关。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我单位于_年_月_日在__省__市参加________工作,根据________(招标方等)的要求,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____(单位)组织机构代码:_____,法人代表____身份证号:_____,项目经理____身份证号:_____(无此项内容可不填)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特向贵院申请查询____(本人姓名)身份证号:_____近__年来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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