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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攀枝花至田房(川滇界)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已由交通运输部批准修建。资金来源为攀田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现本项目已通车运营。依据《关于对攀枝花至田房(川滇界)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60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批复,经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由项目业主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现对上述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攀枝花至田房(川滇界)段高速公路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境内,路线起点K162+550,接在建西攀高速公路止点K162+550,路线由北向南布设,经鱼塘、总发、大田、平地、止于田房(川滇界),接云南省拟建的永仁(川滇界)至元谋高速公路,全长约59Km。
2.2技术标准: 攀田路全线按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桥涵设计荷载:汽车-20级、挂车-120,桥面与路基同宽,设计洪水频率大、中、小桥涵洞1/100。
起止桩号 | 敏感点名称 | 数量 | 处治方式 |
K173+180~K173+620 | 三家村居民点 | 440 m | 3m高水泥木屑板型声屏障 |
K197+250 | 大田镇小学 | 250m2 | 隔声窗 |
K197+400~K197+900 | 大田镇中学 | 500 m | 3.5m高路基轻型声屏障 |
K197+850~K198+152 | 下濡禾居民点 | 302 m | 3m高水泥木屑板型声屏障 |
K198+520~K198+790 | 上濡禾居民点 | 270 m | 3m高水泥木屑板型声屏障 |
K199+600~K199+900 | 界牌瑾居民点 | 300 m | 3.5m高路基轻型声屏障 |
K200+100~K200+413.2 | 小团树居民点 | 313.2 m | 3m高水泥木屑板型声屏障 |
3.1具有①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③近五年内(2006年8月起至今)业绩要求:至少完成公路或市政道路类似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2项及以上或完成累计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公路或市政道路类似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且投标人拟提供的类似钢结构吸隔声复合式声屏障,近五年(2006年8月起)在公路或市政道路类似声屏障项目中使用超过5000延米及以上(上述项目可为单独合同或合同内包含内容,声屏障材料使用情况可非投标人施工项目)。
④相应的财力: 2010年度财务净资产收益率大于零。
⑤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⑥投标人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理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且评定信用等级应在C级及以上。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应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川交(2006)79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3每个投标人可对 1 个标段进行投标,最终只可能获得 1 个标段的中标资格。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标段的投标。若在同一标段中出现关联企业将按下述原则处理:
①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将按其由上而下的关联关系保留其中最低一级企业投标资格,对上一层投标企业将不接受其投标;
②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保留其子公司的投标资格,对母公司将不接受其投标;
③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个标段投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在同一标段投标。
3.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发[2009]22号)要求,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对未按要求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查阅投标人是否办理信誉等级登记手续),招标人不接受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投标人投标文件。
3.6根据交通部《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44号文),在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中,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以下的企业资质,所申请标段必须满足“可承担单项合同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规定(含投标截止期前新增的注册资本金),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4.评标办法
4.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双信封形式;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第一信封采用合格制,第二信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持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③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仅用于查验)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9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7∶00(北京时间),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1号楼4楼会议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不登记任何投标人信息。招标人将给予投标人一份招标文件购买凭证,此凭证会伴随投标人参予整个投标过程,请投标人妥善保管。
5.2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50 元,图纸及参考资料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00 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出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只收取现金,购买招标文件的收据将由招标人在开标后交给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或按投标承诺函载明的投标人地址寄送给投标人。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招标人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考察,并负责考察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以及相关费用。
投标预备会议时间:招标人不组织,但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在投标截止期18日前)。
6.2投标文件的送交:
投标文件送交的时间为2011年 12 月 27 日上午10:00 时(北京时间,下同),截止时间为2011年 12 月 27 日上午 10:00 时,投标人必须将按要求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以面交方式送达: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银丝街6号光大金融大厦21楼/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9号光大金融大厦21楼)。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并签认开标结果。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投标担保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如下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1)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投标人:人民币10万元整;
(2)C级信用等级投标人:人民币15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或现金转帐的方式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划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具体提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声屏障信息门户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发布。
9.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1投标人应提供下述公示资料:
公示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含资质等级、法人情况、关联企业等)
公示表2-1.近五年(2006年8月起)已完施工项目情况表
公示表2-2.近五年(2006年8月起)拟选类似材料以往使用情况表
公示表3.拟在本项目任职主要人员情况表
各投标人应将上述表格(格式后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U盘)和书面资料(4张公示表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密封方式(电子文档与书面资料统一包装在一个包封内,封套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所投标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送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人公示资料(包括投标人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递交招标人,投标人应确保公示资料电子文档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招标人将按照各投标人所提供公示资料的电子文档原样于开标当日或次日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上公示,公示期截止日为评标结果公示截止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示期截止日后不再接受投诉。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其业绩、人员最低条件要求应与公示内容一致,当不一致时,应以公示资料为准。未经公示或虽经公示的业绩、人员,其所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的业绩、人员。
9.2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示期截止日后不再接受投诉。
9.3招标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关于规范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处理行为的通知》(川交函[2008]331号)的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和举报。举报材料要求、举报受理条件及查处参照七部委令第11号和川交函[2008]331号对投诉的规定执行。超出投诉或举报时效的,可不予受理。
10. 投标承诺函
10.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截止期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1年 12 月 14 日17:00时之前,投标人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向招标人提交一份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投标承诺函。承诺函应密封包装,封套上不得有任何投标人标识。承诺函提交后,将由招标人的监督部门参与封存,并在投标人送交投标文件时公开开封。若投标人投标承诺函未按时提交给招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未遵从投标承诺函的承诺内容的,其投标无效,并将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交函[2010]466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1)放弃投标一次的,给予期限为3—6个月的C级信用评价;
2)处罚期内再次放弃投标的,给予期限为3—6个月的D级信用评价;
3)放弃中标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被投诉人的有关违规事实予以通报并取消其1-2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投标承诺函递交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横街1号1号楼4楼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