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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式等是声屏障设计重点要考虑的因素:
 
(1)位置
 
声屏障越接近噪声源或受声点,其噪声衰减量越大。通常将声屏障建于靠近道路或轨道一侧,考虑到行车安全和视野要求,声屏障中心线距离道路或轨道边缘应不小于2.0m。
 
(2)高度
 
声屏障高度不宜超过5.0m,如需超过5.0m 时可将声屏障上部作成折形或弧形,端部伸向道路或轨道一侧。
 
(3)长度
 
声屏障的长度应大于其保护对象沿道路或轨道方向的长度。为避免噪声绕射,声屏障应沿噪声敏感目标两侧延伸一定长度,原则上建议为声屏障到受声点距离的3 倍以上,如不足50 m,按50 m长度设计。
 
(4)材料
 
声屏障使用的材料包括:混凝土、土堤、砖墙、金属板、塑料板(透明板)、钢化玻璃板、木板等,应根据道路或轨道的结构形式、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选择使用。
 
(5)形式
 
声屏障的形式与使用的材料有关,同时要考虑到形式美观及景观要求。
 
(6)隔声量
 
声屏障的噪声削减量(插入损失)应大于10 dB(A)。要特别注意漏声问题,如底部安装缝、连接缝等处。
 
【适用范围】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主要来自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等级划分可参考JTG 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铁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城市道路根据GB 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划分为 4 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城市轨道交通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分为地铁、轻轨和有轨电车3种。 在上述交通类型及等级中,一般将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定义为“交通干线”,两侧需要设置“防噪声距离”(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2条规定)。
 
参考资料:《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2006-4)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张国宁  周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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