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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 标 方 式:公开招标

    工 程 类 型:市政公用项目市政道桥项目

    项 目 编 号:44038720100029

    项 目 名 称:松白路光明新区段改造工程

    工 程 编 号:44038720100029001

    招标工程名称: 松白路光明新区段改造工程交通工程

    工 程 地 址:光明新区

    项目现场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松白路光明新区段改造工程起于公明与石岩分界处的石岩水库,终于马田收费站,与光桥大道、同关路、塘明路、东明大道、周家大道、南环大道、红花路、人民北路、马田路、西环大道、田园路等道路相交,道路全长11.995 Km。

    建 设 单 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

     经 办 人:蓝方运、李毅 办公电话:88211756, 移动电话:

    计划总投资:108684.0000万元 本次发包工程估价:3300.0000万元

    本次招标面积:0平方米

    本次招标内容:交通监控;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诱导设施、车辆检测系统、闭路电视系统、车辆识别系统、声屏障工程。

    计划开竣工日期:2010年11月1日 至 2011年1月31日

    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10年9月17日14:00时 至截标时间 2010年10月19日10:00时

    拟采用评标定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质疑截止时间:2010年10月8日10:00时,答疑截止时间:2010年10月13日10:00时,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每套收取工本费:0.00元。

    投标条件:

     本工程不采用政府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最低资质要求:(无)(项目经理--一级);

     拟派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最低资格等级: 一级

     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的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无。

     其他投标条件要求:1、企业资质: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限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及监控工程资质)。
    2、建造师资格: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
    另:

    1、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申请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在招投标活动中因串通投标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不被接受;

    4、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企业,在红色警示期间,不接受参与本次招标工程的投标;

    5、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列入名单的施工(监理)企业不得承接政府投资工程。
   
   
    温馨提示:

     1、投标人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投标,有关服务指南见“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www.szjsjy.com.cn)”或“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

     (1)企业资质信息备案登记,并办理企业信息卡及录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深圳市建设局备案注册并办理联合体投标卡,主体单位投标员已录入指纹信息;

     (2)办理“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会员登记;

     (3)办理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信息备案登记。

     2、资格后审有关要求如下:

     (1)不设投标报名、招标会和集中组织的投标预备会(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潜在投标人无需报名即可参与投标;

     (2)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的“会员区”下载,工本费由招标人在截标后向投标人收取;

     (4)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出。答疑、补遗文件在会员区下载;

     答疑方式:网上答疑。网上答疑使用指引见

     http://www.szjsjy.com.cn/help/wsdy/wsdy.html

     招标文件、图纸等工程资料下载
     http://www.szjsjy.com.cn/help/zlgl/zlgl.html

     (5)投标人在截标当日的截止时间前,携下列材料到福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三楼11、12号窗口办理投标手续: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持企业信息卡(同时验证该投标员指纹信息);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主体单位投标员持联合体投标卡(同时验证该投标员指纹信息);

     ②: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

     ③:将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姓名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外地企业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工作的通知》(深建管[2007]45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应招标的政府及社会投资工程,且属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和II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I和II组企业可承接的工程,应当实行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具体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地基基础与主体部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地基基础与结构部分;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中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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