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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要全面摸清交通噪声污染现状,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先来后到”的原则,界定防治责任,涉及到政府责任的,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治理目标,制定相应的防治标准、治理规划、实施计划。

由于交通噪声保护属于人居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我市“大部制”职能分工,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统筹协调属于人居环境委的职能范围,包括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各行业各领域有关于人居环境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的目标和对策建议,制定噪声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所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由人居环境为统筹协调。

我们认为由市政府协调人居环境委牵头,规划、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配合,对全市交通噪声污染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后,制定系统的防治政策、标准、规范、指引,颁布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据此展开交通噪声防治工作,各负其责。在人居环境委具体政策出台前,我委原则上不予考虑修建声屏障的降噪措施。

由于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属于人居环境委的职能,政策性强,特别是涉及到责任划分、社会公平等敏感问题,建议将此类投诉信访直接向人居环境委反映。---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总结:
 
1、人居环境委先要界定修建声屏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先来后到”的原则,界定防治责任,);
 
2、人居环境委带头协调规划、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门配合,进行噪声污染调查,并制定噪声治理方案;
 
3、人居环境委向相关部门交接噪声治理工作;
 
4、声屏障设计;
 
5、声屏障施工招标;
 
6、声屏障工程修建;
 
7、声屏障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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