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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江海、济徐、临连高速公路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依据《江海、济徐、临连高速公路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和《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海、济徐、临连高速公路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评标。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开标

第四条 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参加,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全过程公证。开标会上仅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开启,第二信封交公证机构封存,在商务和技术评审结束后开启。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完备性检查;

2、招标人宣读通过完备性检查的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对各自的开标结果签名确认;

4、公证人员开启并宣读招标人标底(即最高限价),抽取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

5、公证人员封存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当某一标段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时,将不予开标,其投标文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第五条 通过完备性检查的条件是: 

1、投标文件分两信封分别封装,密封完好,密封包装上按照规定进行了标注;

2、投标文件所投标段未超出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范围,施工标段号填写正确;

3、投标文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供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按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

5、对所投标段提交了足额且有效的投标担保;

6、投标书附表齐全;

7、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报价以及与报价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七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不能通过完备性检查,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

第六条  开标会上被宣布为废标的各投标人,可于开标会议结束后领回投标担保。
 
第三章 资格评审

第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邀请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全过程公证。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或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从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少于2/3。为便于开展工作,一般需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推荐一名主任委员,主持评标会议。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清标工作组对招标内容和过程、开标及清标情况的汇报;

2、听取招标人关于其它情况的说明;

3、查阅相关投标文件和清标资料;

4、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合同条件审查、技术评审、确定通过标段、标价评分、后期审查;

5、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撰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条件是: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字迹清晰可辨;投标书附录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有投标书签署人亲笔签字;投标书附表格式和内容齐全完整,内容按规定填写;证明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第一信封U盘中未出现投标报价以及与投标报价相关的分析资料、表格。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凡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必须逐页签名。

(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2、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担保金额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四)投标文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则应有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理人均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2、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3、公证内容至少包含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和单位法人章的真实性;

4、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签署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六)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七)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两个公司,没有申请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七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九条  资格审查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是:

1、投标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至少注册3年以上。营业范围不得突破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

2、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建设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投标当年的前5年以来,承担过同等或以上规模的声屏障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投标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6、项目经理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类似声屏障项目施工经验;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建设、铁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7、设置独立专职安全员1人,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建设、铁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8、在最近一期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含A暂定)及以上级别(以投标时信用等级为准)。

9、存在苏交监察〔2007〕13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所述行贿行为而处于被禁止进入本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期限内的投标申请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人不符合上述九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条  合同条件审查

投标文件通过合同条件审查的条件是:

1、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六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  技术评审分为财务能力、管理和技术能力、主要工程材料、施工组织、业绩信誉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满分100分。

(一)财务能力(10分)

计算方法按《江苏省交通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计算模型(土建工程施工类企业)》进行评价。

(二)、管理和技术能力(权重分值40分)

1、项目经理(满分20分)

根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经历、业绩进行评价。

2、管理和技术力量(满分15分)

根据拟投入的项目总工、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经历、业绩等进行评价。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了样品,本项同时也包含了对样品的评价。

3、施工设备(满分5分)

根据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种类、数量、配套性、先进性及设备寿命、使用年限等进行评价。

(三)主要工程材料(20分)

根据投标人投入工程的材料情况进行评审。

(四)、施工组织(权重分值10分)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工期保证措施等进行评价。

(五)、社会信誉(权重分值20分)

1、业绩(10分)

根据投标单位和拟投入队伍的类似工程业绩进行评价。

2、单位社会信誉(满分5分)

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用档案记录进行评定。其中“AA级”得分系数为1,“A级”得分系数为0.8~0.99,“暂定A级”得分系数为0.8。

3、项目经理社会信誉(满分5分)

根据项目经理以往按投标承诺到岗情况、落实业主指令的执行情况、项目经理部的管理情况、与监理单位的协调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如果发生过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岗,或在履约中途离任的,本项得分只能为6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可对各评价项目评得分系数,系数区间一般为为0.6~1,上文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于得分系数评定为0.6以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技术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标准或主要工程材料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第十三条  技术评审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技术评分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后,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四条  确定投标人通过技术评审的标段

按各标段业主标底从大到小顺序,投标文件技术评审得分高低排名依次确定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同一家投标人最多可通过4个标段的技术评审,每个标段最多允许8家投标人通过技术评审。在每个标段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单位数量不超限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每个标段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单位数量和调整部分投标人的通过标段,以保证各标段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单位数量大致平衡和具有竞争性。

第四章 二次开标及标价评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将召开二次开标会议,根据投标人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标段开启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无论何种原因,所有已开启的投标价均按下列规则计算评标基准价,但同一投标人未通过技术评审的标段不参与评标基准价和标价分的计算。投标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或清单汇总价与投标书中的大写总价相比误差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直接按废标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未开启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由公证机构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按下列规则计算评标基准价:

1、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达3个以上(含3个)时,进行一次平均(5个或5个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值和1个最低值),平均值与某一浮动系数相乘,所得乘积即为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取值范围为0.95-1.02。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每个标段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签封不少于3个备选系数,开标现场通过抽签确定最终的浮动系数。系数抽签结果由招标人、投标人、监督部门、公证机构等代表现场签字确认。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默认结果。

第十七条  标价分满分为100分。通过技术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标价分计算方法为: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不足1%的按比例内插。根据标价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分标段投标文件进行排名。当标价分相同时,报价低的投标文件排名在前;若报价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确定其排名。

第十八条  如果未超过招标人最高限价的所有被开启的投标报价只有3个以下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标底的准确性和投标文件的竞争性进行审查。当判定标底正确时,如至少有效投标报价有一家未超过标底,则投标人的有效平均价为低于招标人标底的平均值,评标委员会仅对低于标底的投标人进行评审;若无投标人低于标底,则应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当判定标底不正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标底并判断哪些投标人的报价具有竞争性。如果有竞争性,则取具有竞争性的有效投标价中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如均无竞争性,应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后期审查(对第二信封的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主要是第二信封)进行后期审查。后期审查的结果不再改变各投标人的标价分,但在后期审查过程中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不再参加标价分的排名。通过后期审查的条件是: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书分标段编制,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单位法人章;

2、工程量清单等内容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且小签齐全。

(二)、投标文件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号、细目、数量、运算定义等进行修改;

(三)、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补正,但不得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价得分以及后期审查情况,每标段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不超过2名的后备中标候选人。当合格和具有竞争性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评标委员会仅推荐合格和具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每家投标人在江海、济徐、临连3个项目中最多可中1个标段,如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标段标价分均为最高,则该投标人仅能被推荐为投标价最高的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且不再作为其它标段的后备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为减少业主风险,招标人除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正常的10%的履约担保外,还有权要求其提交银行汇票,提交汇票的情况和金额如下:

当中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95%时,需提交额外的银行汇票,提交银行汇票的金额为:(评标基准价*0.95-B)×(中标人工程量清单小计/B)。

其中:B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招标过程

3、评标工作

4、评标结果

5、附表及相关资料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和提请招标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应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并书面提请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第三、四、五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以此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后备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无可选择的中标候选人,则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将拒绝其在以后的2年时间内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与清标工作组所有成员均应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规定,接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监察部门及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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